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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黄辉
本报通讯员 陈欣
百年古樟因风灾树干掉落,三人为消除安全隐患,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对古树的活体枝干和部分主干进行采伐。2026年9月,《法治日报》记者获悉,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旷某、彭某和赵某因非法采伐两株树龄达440年以上的古樟树,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据悉,该案系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泰和县法院审结的首例环境资源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泰和县某村的古樟树因风灾树干掉落,村民要求赵某安排除险。赵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商议由旷某、彭某对村小组的两株古樟树进行除险。旷某、彭某在赵某同意的情况下,对两株古樟树的活体枝干和部分主干进行采伐。
经鉴定,两株被毁坏樟树的树种均为香樟,1号樟树树龄为500年,为一级古树;2号樟树树龄为440年,为二级古树,两株古树的毁坏程度均较为严重,合计立木蓄积约54立方米、林木价值3.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旷某、彭某、赵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其行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2026年8月25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旷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彭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赵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介绍,百年古樟历经沧桑,承载着村落记忆,生态价值、文化价值突出,无法用金钱衡量。虽然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的初衷是消除安全隐患,但他们却忽视了法律对古树名木的特别保护。实际上,任何对古树名木的处置,都需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作为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全县首例环境资源案件,本案的审结体现出司法力量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进入了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的阶段。
泰和县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继续深入贯彻生态环境法典,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司法之力守护泰和的绿水青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