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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63岁的淦某生与某学院签订劳务协议从事保洁工作,后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当地人社部门以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校方存在劳务关系等为由,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其家属关于工伤认定的诉求先后被一审、二审法院驳回。
今年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30周年,全国“敬老月”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上述案件入选。
2021年8月30日,淦某生与某学院签订《临时聘用人员劳务协议书》。同年10月7日,淦某生在上班途中,与郑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踏板燃油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不幸身亡。经江西省某县级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郑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淦某生负次要责任。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九江市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后查明,淦某生作为保洁人员,该校后勤部门对他的工作时间、内容、地点及考勤均进行严格管理,某学院给淦某生的转账备注为“工资”。此外,淦某生是进城务工农民,2012年10月开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8年6月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九江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淦某生签订的虽然是《临时聘用人员劳务协议书》,但他受学院规章制度管理、服从工作安排、领取劳动报酬,其考核管理直接受学院支配,且从事的保洁工作属于学院行政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同时,检察院认为,淦某生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其家属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认定为工伤。2025年3月,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
案件再审期间,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多次走访人社部门及某学院,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学院同意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双方达成补偿协议。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该案中,检察机关深入调查核实,认为淦某生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聘用关系,应当依法享有工伤保障待遇,遂提出抗诉,并推动双方达成补偿协议,促使问题及时解决,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据悉,《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今年5月10日,人社部等5部门联合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15条进一步明确,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检表示,给予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有利于保障超龄劳动者职业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检察机关办理涉及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深入调查核实,厘清劳动关系实质,发现应当认定工伤但未予认定的,应当依法通过抗诉等方式予以监督,在法院再审期间可以协同法院进行实质性化解,切实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实现。(本报记者 陈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