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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正国(武汉大学前沿交叉学科研究院副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立足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予以明确。其以系统性观念、前瞻性布局和整体性制度,要求统筹各领域资源,汇聚各方面力量,在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轨道上通过法治保障、市场引导、科技支撑和政策支持,打好法治、市场、科技、政策“组合拳”,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基础支撑和有力保障。
以法治保障确保美丽中国建设行稳致远
生态环境法典通过整合、吸收和创制,对生态环境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进行集成升华,极大地丰富发展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并通过规定党的领导原则、责任制、环保督察制度和目标考核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与相关党内法规的衔接协调机制。它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规定生态环境保护中各主体的权责配置和制度机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系统全面规定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制度,明确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红线,细化生态环境执法、司法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其要求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推动国际规则的制定,引领国际生态环境法治的发展方向。
以市场引导增添美丽中国建设源头活水
生态环境法典重视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将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结合起来,处理好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具体说来,一是以“支持”“促进”等激励性规范为市场主体的投融资等行为提供方向指引;二是规定发展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例如第39条规定国家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形成多元化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三是专门设置市场经济的章节,如在绿色低碳发展部分,专章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四是细化市场机制的具体制度安排,如第134条规定国家推动建立资源环境要素市场交易制度,推进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第1037和1038条明确规定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这些规定既激发各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提升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要求其加强内部的环保制度建设,构建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实现生态环境的标本兼治。
以科技支撑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固本强基
生态环境法典集预防、治理、保护、发展和惩戒规范于一体,非常重视发挥科技的赋能作用。如第11条规定国家支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科技支撑和人才培养,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推进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的应用,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生态环境法典中很多风险规制的制度安排,其依赖于技术标准等制定,而技术标准本身是需要科技发展支撑的,例如总则编设“标准和监测”专章。其也是一部促进型立法,以科技发展持续深化环保领域的改革创新。例如,第1031条规定国家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和科技支撑,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国家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以政策支持促进美丽中国建设提质增效
生态环境法典并非单一的管理型立法,而是具有政策型立法的特点,既推动政策话语转化为法律规范,又将法律规范置于政策过程之中。具体说来,一是政策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先导和指引,在法典外影响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定和实施,如陆海统筹战略直接影响了生态环境法典的结构布局;二是政策作为相关条款的重要构成,如第939条规定国家完善绿色低碳转型政策体系;三是政策构成法律规范的实施机制,如第155条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该办法多以政策性文件的方式呈现。此外,有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相关政策的调整保留了规范空间,可以更好实现法律稳定性和政策灵活性的平衡。
生态环境法典将组织、制度、行为和保障规范融为一体,从源头预防、划线规制、过程管控和正向激励等方面,形成美丽中国建设的合力。法治、市场、科技和政策相互作用、相互塑造,如碳市场建设需要科技、政策和法治协同,同样任何生态环境科技的发展,都要政策、市场和法治的配套或保障。因此,要认识到生态环境法典中法治保障、市场引导、科技支撑和政策支持的规范面向,发挥其在打好美丽中国建设“组合拳”中的引导、定向、推动和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