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10月1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外发布10件涉老年人网络侵权案件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在发布的“侯某2、张某某诉侯某3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明确,子女因家庭纠纷通过网络平台侮辱、丑化父母的,构成对父母人格权的侵害。
案情显示,侯某1与张某某(时年87周岁)系夫妻,侯某1已离世。二人育有一女侯某2,一子侯某3。张某某原与侯某3同住,但因家庭纠纷关系恶化,搬离与侯某2同住。
为发泄情绪,2024年7月前后,侯某3未经允许登录张某某的微信号,向其亲友及社区微信群发送侮辱、丑化张某某的信息,并在短视频平台频繁发布视频自称是张某某、侯某2,配以二者照片以及侮辱、丑化二者的言论,称让张某某得到报应、侯某2骗走母亲养老钱等;并发布含有张某某、侯某1、侯某2肖像的家庭照片,用以丑化张某某。
二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侯某3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信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侯某3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发布具有明显侮辱、贬损性质的言论,已超过家庭纠纷中的合理言论范围,构成对二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侯某3以张某某、侯某2口吻自称,并使用二者照片,易使他人混淆,既侵害了二原告姓名的身份识别利益,构成对二原告姓名权的侵害,也构成对二原告肖像权的侵害。除前述具体人格权外,而侯某3对其年老母亲具有诅咒意味的涉案言论,还构成对其母一般人格权益的侵害。
此外,侯某3使用死者侯某1肖像用以丑化张某某,既贬损了死者的形象,又导致其他近亲属的利益遭受损害,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侯某3删除涉案内容,向张某某、侯某2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网络平台并非家庭纠纷的“泄愤场”,血缘关系也并非侵权的“豁免事由”,子女以发泄情绪为名侮辱、丑化父母的,不因身份关系而免除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