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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心存侥幸,饮酒次日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6年4月23日晚,谷某在邢台市巨鹿县一饭店与朋友聚会,期间饮用2两白酒、4瓶啤酒。次日早上7点,谷某在家睡醒后,本打算驾驶机动车前往邻县上班,途径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谷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85.11mg/100ml。
检察官办理该案时,向谷某进行了耐心的释法说理。
“检察官,我想不明白前一天晚上喝的酒,第二天还能被测出酒驾?”
面对谷某的抱怨,检察官语重心长地说:“虽然你喝酒跟开车不是同一天,但人体代谢酒精需要过程,从你喝完酒到开车被查间隔才10个小时,显然你体内酒精并没有完全代谢。”
“但我睡了一觉,感觉已经清醒了。”
“醉驾是人在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法律对‘醉驾’的认定采用客观标准,与饮酒后时间间隔、驾驶人个人感受没有关系,感觉清醒并不代表你血液中没有酒精了。”
“这次我真记住了,喝酒不开车要加个前缀,喝酒后24小时内不开车才对。”谷某豁然开朗道。
“人体代谢酒精的速度因人而异,酒精完全排出体外需较长时间,不管是24小时还是48小时,‘人醒’不代表‘酒醒’,如有驾车安排,前一日应避免饮酒,切勿心存侥幸。”
“我记住了,谢谢检察官。”
鉴于谷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态度良好,依法签署具结书后,7月17日,巨鹿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移送审查起诉,9月29日,巨鹿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薛亚冰、付家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