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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被告人唐某生在河道内作业期间打捞到遗存的二级文物未向有关单位报告,为牟利将文物倒卖,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0月10日,为依法打击、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精选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6个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记者注意到,通报的上述“唐某生倒卖文物案”中,被告人唐某生犯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最高法通过此案明确,对生产生活中偶然捡拾文物进行倒卖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案情显示,2011年,被告人唐某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一河道内进行捞沙作业时拾得一个铜制编钟,后将该编钟带回家中藏匿。2013年3月,唐某生将该编钟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2022年6月,公安机关从他处依法扣押了涉案的铜制编钟。经鉴定,涉案编钟为春秋蝉纹铜甬钟,属于二级文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生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唐某生倒卖二级以上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唐某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唐某生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依法追缴唐某生的违法所得30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两部门表示,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在工程建设、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发现国有文物隐瞒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如有哄抢、侵占、倒卖等行为的,可能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唐某生定罪判刑的同时,依法追缴其倒卖文物所得上缴国库,杜绝以犯罪牟利的可能,也瓦解了文物犯罪的利益链条,传递出“倒卖文物无利可图、触碰红线人财两空”的鲜明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