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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上诉庭就吴某某(新加坡籍)诉厦门某工业公司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及补充证据申请,维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约人民币1180万元商事判决在新加坡的承认与执行。
本案中,新加坡高等法院上诉庭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以下简称中新备忘录),确认中国法院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构成判决终局性和确定性的决定性证据。
什么是中新备忘录?
2018年8月31日,中国与新加坡的首席大法官在第二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上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
备忘录共32条,明确了两国法院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商事金钱判决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包括判决终局性的认定标准、可拒绝承认的有限理由等。
案情简介
本案源于一起涉外商事纠纷。厦门某工业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于2019年起诉其前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一审判决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后,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于2023年10月30日裁定发回重审。
随后,厦门中院以(2024)闽02民初249号案号,改由厦门国际商事法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厦门中院依据吴某某所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吴某某在中国的诉讼代理人办公室及吴某某本人在新加坡的住址送达了法院文件。邮政记录显示,相关文书于2024年6月和7月被签收。

(2024)闽02民初249号案件于2024年8月7日开庭,吴某某未参加诉讼,厦门中院依法缺席审理,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判决,判令吴某某返还人民币11,801,924.58元及利息;并于2024年10月12日出具生效证明,确认该判决于2024年9月30日生效。
2025年1月15日,厦门某工业公司向新加坡高等法院启动承认与执行程序。吴某某以未收到(2024)闽02民初249号案件诉讼文件、违反正当程序为由提出抗辩。2025年11月5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助理司法常务官作出简易判决,认定厦门中院的送达程序符合实质正义要求,不存在违反正当程序的情形。吴某某上诉,同时就送达问题及判决是否具有终局性申请引入补充中国法专家意见。2026年3月13日,新加坡高等法院部分准许引入法律意见,驳回上诉。吴某某继续向新加坡高等法院上诉庭提起上诉。2026年9月16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上诉庭作出判决,驳回上诉及补充证据申请,判令其承担诉讼费用,维持厦门中院生效判决在新加坡的承认与执行。
审理核心
本案核心亮点在于新加坡高等法院上诉庭对中新备忘录第19条的明确援引和适用。
第19条:判决终局性的认定标准
中新备忘录第19条第四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该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应当被视为该判决是终局性和确定性判决的决定性证据”。

本案中,新加坡高等法院上诉庭认定,吴某某未对厦门中院出具的(2024)闽02民初249号判决生效证明提出异议,该证明依据中新备忘录第19条构成判决终局性和确定性的决定性证据,吴某某于2026年4月7日提出的中国再审申请及新的中国法专家意见均不足以改变这一结论。
新加坡高等法院上诉庭还就中国再审制度与判决终局性的关系作出分析: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0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本身并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存在再审申请并不能否定中国判决的终局性。
正当程序与送达问题的认定
新加坡高等法院上诉庭从实际通知角度对正当程序问题进行分析。在外国判决承认程序中,通知既可以是正式送达,也可以是实际通知;即使外国法意义上的正式送达存在争议,只要被告事实上知悉诉讼并有充分机会参加程序,即可能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
本案证据显示:吴某某本人申请启动了导致发回重审的诉讼程序,其不可能不知道厦门中院的重新审理将会进行;吴某某在厦门中院诉讼中已委托代理人并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厦门中院在开庭前数月将诉讼文件送达至其代理人办公室及其在新加坡住址。
新加坡高等法院上诉庭指出,吴某某未让其诉讼代理人出具证言来解释送达情况,也未说明是否尝试联系过这位诉讼代理人,可以合理推断该诉讼代理人的证言有可能对其不利。综合以上事实,认定吴某某在重审程序中具有实际通知,不存在违反正当程序和自然正义的情形。
对跨境商事主体的启示

第一,判决生效证明具有重要的跨境证明价值。厦门中院出具的生效证明配合中新备忘录第19条,产生了超越当事人委托专家意见的证明效果。对于具有在域外执行可能的涉外商事案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出具生效证明,并准确记载判决生效日期、上诉状态及执行效力。
第二,商事交易中参考厦门国际商事法庭涉外协议管辖示范条款,预先约定纠纷发生后的送达方式具有预防和顺利解决纠纷的必要性。本案中,厦门中院鉴于第一次审理时域外送达的困难和冗长,依据送达地址确认书实施送达,并实际通知了境外当事人,依法确保了诉讼的高效和顺利进行。代理人签收记录、邮政轨迹、电子送达记录以及当事人此前参与相关程序的材料,在外国法院审查正当程序时具有直接的证明力。完整保存送达材料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于2024年4月发布全国首份系统性的协议管辖示范条款,商事交易合作开始时,参照该条款预先约定送达方式和地址,能够有效避免一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逃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本案进一步巩固了中新备忘录等合作机制在普通法域承认与执行中国商事判决中的制度价值。新加坡高等法院上诉庭明确将中国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认定为“决定性证据”,为中新两国在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领域的司法合作形成了判例。本案的跨境衔接,展现了厦门中院涉外商事审判的专业水准,为厦门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提供了实践支撑。
法官谈法理

判决的确定性具有法定性,应以法律程序所设立的确定条件为标准,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商事判决,是法定的确定判决,此时,判决的合法性、正当性、可执行性均已被国家法律所确定,属于当然应被视为确定性的判决。不服生效判决而继续提出再审申请的行为,其前序的相关诉讼意见已被法律予以否定性评价,其继续进行的申请并非已然获得法律的认可,不影响生效判决的已然的确定性。
当事人在被依法送达后,基于其对诉讼的知情,则产生其应主动配合后续诉讼活动的义务,这是确保纠纷获得公正审理的自然正义的要求,也是与其获得正义的诉讼权利相一致的诉讼义务。
在原审诉讼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其当然知晓重审的进行,应积极配合重审诉讼的进行,主动实现自身的诉讼权利,包括配合送达。在重审诉讼中,不配合司法机关的送达,利用域外送达的困难而恶意逃避案件的审理,应视为自动放弃参与庭审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以维护司法权威。新加坡高等法院上诉庭维持承认厦门中院判决,体现了在中新备忘录下两国法院之间的司法互信,稳定了“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司法预期。
供稿:国商庭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