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金爱民
已知房主的配偶作为房屋共有人不同意交易,购房人仍然执意购买该房屋,可能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2026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6年1月,陈某与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以70万元总价购买钱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当日,陈某支付定金及大部分购房款,共计67万元,双方随后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令人意外的是,钱某的妻子李某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警,并电话告知陈某,该房屋系其与钱某的共同财产,钱某擅自出售,她并不知情,且坚决不同意售房。
但陈某并没有把李某的话放在心上,一个月后,他与钱某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陈某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并登记为单独所有权人。
随后,因李某拒绝腾退房屋,陈某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腾退房屋,并赔偿租金、物业费、暖气费等损失共计3.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陈某是否系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
法院查明,李某与钱某于1995年结婚,2011年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之后二人又于2017年复婚。涉案房屋系钱某原单位集资建房,2018年竣工,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钱某未经房屋共有人李某同意,单独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陈某在合同签订之后、办理过户之前,已经通过李某电话告知等方式,明确知晓房屋存在共有人,且共有人不同意出售,却仍然继续履行合同并完成过户,主观上不具备善意。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已完成登记(或交付)三个要件。
本案中,陈某办理过户时已经明知权利存在瑕疵,仍执意过户,不构成善意取得,无法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陈某基于所有权主张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物权请求权,已丧失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属于涉及重大利益的民事行为,购买房屋不能仅凭房产证或房屋买卖合同就放松警惕,一定要做到“多问一句、多查一步”,切实防范交易风险。此外,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务必核实出卖人的婚姻家庭情况、房屋产权来源以及是否存在共有人,要在取得全部共有人同意后再进行交易,否则可能面临合同目的落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