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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治国之重器;衡者,立世之准绳。
——《管子》
央视热播法治大剧《重器》,回望我国法治从蹒跚起步到阔步前行的那段历史跨越。“法之重器,一定要慎之又慎”,剧中的一句台词发人深省,道尽司法工作沉甸甸的分量。剧集将五位法学院毕业生(陈一众、余高远、张丽慧、夏英杰、陆则铭)的个人理想与命运嵌入时代的宏大叙事,以一代人的浮沉与坚守,折射出中国法治建设从百废待兴到体系初成的艰难历程。
本期法眼看剧,让我们透过剧中故事,感受程序正义,感受不可动摇的司法底色。



剧情回顾
1979年,高三毕业晚会上,杜晓辉当众拽走薛春燕,音乐老师徐钊上前阻拦,被揍倒在地。陈一众冲过来帮忙,但因对方人多势众被打晕。等他醒过来却得知,薛春燕已在回家途中(城郊小隧道)遇害,后脑受重伤且裤子被解开。案发后,民警将杜晓辉、徐钊、陈一众三人带回调查。陈一众被排除嫌疑;徐钊隐瞒事实、躲过罪责;杜晓辉因袖口留有薛春燕的血液和体液、手部有薛春燕的抓痕被重点怀疑,杜晓辉称其虽侵犯薛春燕,但并未将其杀害,然而,杜晓辉最终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含冤而死。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疑罪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具体到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杜晓辉实施杀害行为,无法排除性侵与杀人并非是同一人所为的合理怀疑,依法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其次,从定罪证明标准来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三要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于本案而言,“杜晓辉以重击后脑方式杀害被害人”属于核心事实,必须有证据证实,且排除他人行凶的可能性才能达到定罪标准,本案现有证据达不到该证明标准,无法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



剧情回顾
乡村教师乔至良在已婚状态下,与侄女魏三妹相恋,恋情暴露后魏三妹羞愤自尽。悲剧引发全民声讨,乔至良被指控犯强奸罪,且致被害人死亡。律师李乡细查证据,以亲笔书信等书证佐证二人自愿交往的事实,严格区分道德失范与刑事犯罪,当庭作出无罪辩护。但在时代高压与舆情裹挟之下,乔至良仍被指控犯强奸罪,并致被害人死亡。更荒诞的是,依法履职的李乡竟被有关部门以“包庇罪犯、对抗组织、泄露国家机密”为由抓捕,只因他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甚至连为他说了几句公道话的法律顾问处主任洪战胜和在法院实习的陈一众也一起被抓捕。危急时刻,律师袁亦方临危出庭、力挽狂澜,以铿锵有力的法理思辨深刻阐明律师辩护制度的价值,痛击舆论断案、株连律师的荒谬逻辑,直指辩护权是防范冤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基石,最终还了李乡清白,让大家看到了律师辩护的价值。

本案折射出我国律师辩护制度不断完善的进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这一条款既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制度保障,也明确了权利行使的界限。本案中,李乡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属于律师正当履行辩护职责。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为律师依法行使辩护职责筑牢重要制度保障,也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防范冤错案件提供制度支撑。



剧情回顾
年少懵懂、行事轻率的刘二林,花钱购置一把无弹夹、无法击发、不具备任何杀伤力的塑料玩具枪,搭配面粉伪装的假毒品,本想与同村好友玩笑戏谑、佯装讨债。因夜色昏暗、视线受阻,他一时辨认失误,错将过路路人认作同乡,手持玩具枪抵住对方后腰假意施压。该行为举止失范,确有过错,但本质只是年少嬉闹的不当玩笑,并无真实凶器,更无非法劫财、暴力抢劫的主观犯罪故意。但受时代司法理念局限,这起普通闹剧被过度拔高定性,公诉机关以持枪抢劫罪这一重罪对其追诉。关键时刻,在法院实习的陈一众为查清案发缘由、核实认错人的关键事实,他多方寻访、辗转查证,终于找来已意外离世的来顺生前照片,通过样貌特征细致比对,最终锁定案件关键疑点、还原完整事实真相,及时防范了冤错案件发生。

本案体现出我国刑事司法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遵循主客观相统一,要求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二者缺一不可。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作出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条明确规定了抢劫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和主观目的。具体到本案中,对刘二林行为的评价必须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从主观角度看,刘二林的主观意图是和朋友开玩笑,其内心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也没有实施抢劫的犯罪故意;从客观角度看,刘二林手持玩具枪抵住他人后腰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看似具有一定的胁迫性,但其行为的本质是玩笑嬉戏,并非“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综上所述,刘二林的行为缺乏抢劫罪所需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认定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它确保了定罪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有效防止了冤错案件的发生,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人权的充分保障和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
供稿
政治部 刑事审判庭
作者
赵贺南 彭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