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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记者注意到,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意见紧紧围绕“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展开,既注重依法规制滥用恶用人工智能的违法乱象、加强数字时代民生权益司法保障,又旗帜鲜明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为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在接受光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法发布人工智能领域首部裁判新规,为AI开源提供创新容错空间,规定也全面践行了“人工智能服务社会、造福于人”这一技术创新理念,有助于加速形成良性的智能经济产业生态体系,在明确人工智能应用“安全红线”的基础上,进一步保障了人工智能研发主体的合法权益,他指出,该意见在总结“AI幻觉侵权”“AI换脸侵权”等已有司法裁判经验的基础上,梳理和总结涉人工智能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特别是在人工智能开源领域,开源生态的趋于成熟大幅降低了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成本和试错成本,而该意见的出台则有效消解了开源发布者、贡献者以及开源社区管理者对开源实践合规问题的担忧,第七条也进一步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时,才会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厘清了责任承担的边界。
严惩AI侵权乱象,平衡发展与个人权益保护
当前,AI换脸、AI仿声、“网络开盒”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各界高度关切。AI算法引发的“大数据杀熟”屡被曝光,“仿冒名人带货”也倍受关注。
为此,意见对利用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声音权益等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范,以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领功能,促进人工智能向上向善。同时,为平衡、兼顾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意见明确为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权。但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个人同意。
意见还明确,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指出,意见一方面强调,对于故意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惩;另一方面要求,对于在人工智能研发、应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处理,恪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破解知识产权确权难题,划定创新责任边界
当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引发的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频发,引发广泛关注。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以及开发者、经营者、使用者权责认定规则。国务院最近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进一步强调,完善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版权制度。
记者注意到,意见第12条至第16条专门针对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出规定。
如意见所述,权利人主张人工智能服务开发者或者提供者侵害其著作权的,应当就侵权内容系由该人工智能生成、与其权利作品构成实质相似等初步事实举证。由于人工智能技术具有复杂性和不透明性,有关证据非他人可以获取。因此,人工智能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的,应当就模型的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运行模式等事实举证,必要时还应提供有关科学理论依据予以佐证。人工智能使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先作品,利用人工智能生成与在先作品实质相似的作品,且没有合理使用等免责事由的,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对此,赵精武解读,涉人工智能开源软件在促进协同创新的同时,也可能因后续使用行为引发侵权的争议。该意见两大创新在于:一方面,在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时,法院应当结合开源许可协议的类型、权利限制的具体内容、安全合规举措以及信息披露程度等判断因素,识别开源软件开发者、提供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在此基础上依法给予适当的责任豁免。该裁判事项实质认可了开源许可协议的法律效力,实现了法律规范与技术社群生态的同频治理。
另一方面,针对部分被第三方滥用的开源项目,该意见为开源发布者、提供者明确了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即事先已公开说明其功能和安全风险的,可不担责。这也进一步为开源项目发布者、提供者提供了较为明确的行为规范指引,明确了人工智能侵权案件中法律责任的实际承担主体。
“当然,开源豁免规则并不意味着开源行为可以完全免责。”赵精武表示,该意见所设置的开发者、提供者责任豁免机制,其内在逻辑是为开源生态留出足够的技术创新空间,防止过重的事后追责抑制开放协作,真正做到了,以司法裁判有效塑造保障创新、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
他进一步认为,在该意见中,开源软件侵权纠纷的相关内容直截了当地明确了开源生态各方法律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既避免了无序开源可能引发的技术工具犯罪化等发展乱象,也避免了开源侵权可能导致的各类法律主体法律责任过度扩张的制度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