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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车主为图一时方便,将车辆随意停放在通道、他人车位甚至堵在了邻居家门口,给邻里出行带来不便。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被堵一方能不能一时冲动砸车解气?车主发现车辆受损后,应该怎么维权?车主对车辆损失能漫天要价吗?
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回顾
王某与李某系同楼栋邻居,由于车位紧缺,王某将车辆停放于李某家门口,双方沟通不畅。2023年5月,李某报警,民警到场对双方释法、劝解,民警准备离开时,双方再起口角,李某持铁棍砸损王某车辆后挡风玻璃。
王某报警,经侦查,关于被损车辆具体损失金额,公安机关作出鉴定意见通知书,认定车辆当时受损的市场价格为4899元。因被损财物价值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亦不存在其他刑事追诉情形,不构成犯罪,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不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但双方就车辆损失赔偿未能协商一致,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按照车辆维修结算单全额赔付维修费28105元、车辆折旧费8000元、车辆维修期间的租车费2400元及逾期利息。
李某辩称,王某修车属于大修,其只损坏王某汽车的后挡风玻璃,且公安机关鉴定损失价格是4899元,不认可王某诉请的费用。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双方发生口角后,李某持铁棍砸王某车辆,致使案涉车辆受损,故李某应当对涉案车辆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关于车辆维修费用,法院参考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李某应当赔偿王某车辆维修费用4899元。
关于车辆折旧费用,此案中,王某未向法院提交上述损失存在的相关证据,且该损失并非系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直接损失,故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租车费用,王某主张其租车一个月,花费2400元,但其所提交的结算单中载明的涉案车辆修理时间仅有4天,与其主张的修车时间无法互相印证,但鉴于李某的侵权行为确导致王某涉案车辆在维修期间无法正常使用,故结合其租赁车辆时间、维修车辆时间,酌定该项诉讼请求的合理金额为150元。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意毁损他人财物,应承担侵权责任。若毁损财物金额巨大或具有严重情节,还可能构成犯罪。
法官提示,若双方因停车发生矛盾,应理性沟通,采用文明方式予以解决,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若一方故意实施侵权行为,车主发现车辆遭到故意毁损,应及时报警,留存现场监控、车辆受损照片、行车记录仪记录,配合公安机关完成价格鉴定。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出。同时,车辆维修后,应妥善保管车辆维修票据、结算单、维修期间租车凭证等全部支出证据。若双方无法对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与侵权行为无关的维修事项支出及明显不合理的费用,法院将不予支持。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整理 供稿:北京二中院民三庭 王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