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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上午,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泮水乡水楞村的篮球场上,右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发生在当地的滥伐林木案。右江区人民法院代院长罗宗武担任审判长,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绍丰出庭支持公诉。

2025年3月,被告人黄某生、谭某西、黄某、黄某海、谭某胜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位于泮水乡水楞村某林地内的松树并出售。经核查,这片林地属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5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庭审当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环节规范有序。合议庭组织双方就被告人滥伐行为、生态公共利益受损事实、生态损失数额及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等焦点充分发表意见。
经过审理,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生等5人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黄某生有期徒刑3年,适用缓刑,并处以15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判令其他5人承担因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的碳汇损失,通过恢复植被及补种树木作业进行生态修复,并通过劳务代偿支付鉴定评估费。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右江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典审理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采用多元责任并罚的“全链条追责”模式,集刑事责任追究与民事公益诉讼于一体。诉讼请求涵盖碳汇损失赔偿、植被修复及抚育、劳务代偿调查鉴定费用和公告费,形成“刑责+民赔+修复+代偿”的全方位追责模式。若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恢复义务或劳务代偿义务,将依法承担相应金钱赔偿责任,确保生态修复责任落到实处。这种立体化责任承担方式,体现环境司法从“一赔了之”向“修复优先”的转变,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作者:陶新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