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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中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根据约定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违反约定需承担相应违约金等,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竞争优势。
然而职场中,不少劳动者离职后都会选择跳槽至同行业企业,离职后入职原单位关联公司的竞争企业,是否构成竞业限制违约?集团内关联公司的竞争利益能否一并受到保护?让我们结合真实案例,厘清竞业限制司法认定的核心问题,为企业和劳动者明晰法律边界。
基本案情
某咨询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同属某教育培训集团,咨询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为科技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科技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教育培训等。咨询公司实际控制科技公司并享有该科技公司经营的最终受益权。
2023年3月1日,丁某入职某咨询公司,并与某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和知识产权协议》,约定丁某担任行业教学研究员,主讲财会类四门课程,并约定丁某离职后两年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024年11月,丁某正式离职,某咨询公司自次月起按照丁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离职后,丁某迅速入职一家与某科技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教育企业,主讲与原任职期间完全一致的四门财会课程,还担任辅导教材主编,其授课讲义、教学内容与原单位自研核心资料高度近似。
为此,某咨询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丁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已收补偿金、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维权合理开支。
庭审中,丁某辩称自己仅为普通教学研究员,不属于法定竞业限制人员范畴,且其新入职教育企业仅与科技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但咨询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不包含教育培训,该教育企业与咨询公司经营范围无重合,不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虽主张其仅为普通教学研究员,但结合其绩效报告、晋升答辩资料等证据,可见其工作内容不仅限于常规授课,还深度参与团队管理、税务事项处理等事务,系学科带头人及公司税务事项负责人,具有相应决策权,可接触尚未公开的课程研发、讲师信息、经营计划等商业秘密,属于法律规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竞业限制适格人员。
法院进一步认为,涉案咨询公司登记经营范围虽未明确包含教育培训,但其与关联科技公司利益高度重合,两公司用工管理交叉、业务成果共享、商业秘密互通,竞争优势和利益高度统一,丁某新入职的教育企业与某科技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该行为客观上亦对某咨询公司的竞争优势造成相应的损害,故某咨询公司与案涉教育企业构成实质上的竞争关系。而丁某从事的主要工作内容包含某咨询公司和某科技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故而某咨询公司与丁某签订的竞业限制义务范围,应涵盖某咨询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共同的业务领域。
最终,综合考量丁某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获利情况及用人单位损失,法院依法判决丁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已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50万元。
法官释法
法官认为,此案中,丁某虽登记岗位为教学研究员,但实际履职过程中参与多项核心经营工作,深度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够实际接触关键商业秘密,依法属于法定竞业限制适用人员范围。
法官提示,对于劳动者而言,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前,应当审慎研读、充分理解协议全部条款,明确自身的竞业约束范围、期限及权责内容,切勿盲目签署。离职后若对自身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约束范围存在疑问,应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核实,消除认知偏差。在择业入职、开展合作业务前,需主动审慎核查新合作主体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规避隐性竞业风险,杜绝变相实施竞业行为,避免因违反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赔偿等法律责任。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整理 供稿:北京朝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