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离职时,不少劳动者都曾遇到过这样的困惑:明明还有未休的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却以“你从未主动提出过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为由,拒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这种“不申请即放弃”的说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下面,让我们结合北京二中院审结的一起案例,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则。
案情回顾
郑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多年,之后因个人原因选择离职。办理离职交接时,郑某向该公司主张2023年度至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方认为,劳动合同存续期间郑某休过年休假,证明其知晓公司休年假的申请流程及审批制度,此后郑某未向公司提出过年休假申请,公司也无法知晓其休假的意愿,无法统筹安排;对于此事,郑某也存在过失,应视为其自行放弃年休假权利,故该公司不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就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主动申请年休假为由,拒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对此,应从以下两方面把握。
首先,统筹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该义务主体是单位,意味着单位应主动管理、积极排休。此案中,公司方主张“无法知晓郑某休假意愿故无法统筹安排”,实质是将法定安排义务转嫁给劳动者,并非合理的抗辩理由。
其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此案中,郑某虽知晓公司休假流程,但并未书面提出放弃年休假,公司亦未举证已为郑某安排休假。此种情形下,公司以“未申请即视为放弃”为由拒绝支付,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应支付郑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5万余元。
法官说法
能够平衡好工作与生活、安心休假,是广大劳动者的普遍期盼;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环节。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规定,制定内容合法、程序民主的考勤、休假等规章制度,并明确告知劳动者。年休假是劳动者享有的重要法定休假权利之一,用人单位应积极予以落实。用人单位可建立年休假台账,及时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对劳动者而言,应了解并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考勤、休假等制度,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安排,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休假申请。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先通过企业内部渠道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依法理性维权。
(供稿:北京二中院民五庭 王琳琳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