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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8月20日电(记者 孙满桃)为正确适用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保护,合理平衡权利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决定》进一步明确“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删去原司法解释第九条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将“公之于众”明确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主要考虑是,目前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均认可,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被公开也属于公之于众。
《决定》进一步细化合理使用的适用规则。将原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增加但书规定,明确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作出上述修改的主要考虑是,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删除了“公开场所”的限定词“室外”,公开场所的范围扩大,涵盖了公共及商业性的美术馆、展览馆等,因此需要对“合理的使用方式和范围”进行限制,在保障合理使用空间的同时避免挫伤著作权人展览作品的积极性。
《决定》进一步明确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将原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报纸、期刊”的范围明确为“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以适应网络和数字技术发展需要。同时增加一款,明确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作出上述修改的主要考虑是,当前报纸、期刊行业在经营模式上已经从传统纸质媒体扩展到网络数字媒体,将报纸、期刊版面以原格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可以视为纸质转载方式的合理延伸,被诉侵权人可以援引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许可进行抗辩。除了上述情形以外,以其他形式将报纸、期刊内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不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此外,根据民法典、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还对部分条文内容、文字表述和条文序号等作了适应性修改。
最高法表示,各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规制著作权侵权行为,努力营造和维护激励创新、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繁荣的法治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