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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马 超
本报见习记者 王泽宇
8月19日,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在汾河二库景区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沈某、单某、贺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生态环境法典8月15日施行后,山西省首例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环境资源案件。
本案由尖草坪法院院长张宏担任审判长,与两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若彬出庭支持公诉。此次巡回审判将法庭设在河边景区,邀请周边群众、景区游客现场旁听。
2026年4月,被告人沈某、单某、贺某私自购置电鱼设备,在汾河干流尖草坪段水域非法电鱼,捕捞鲫鱼共计116斤。经价格认证部门认定,涉案渔获物价值1160元。但电鱼造成的生态损害远不止于此,依据农业农村部相关评估办法,经专家评估,本次非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3480元、生态间接损失34800元,共计38280元。
案件发生后,尖草坪区检察机关依法对三人提起刑事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电鱼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电流所过之处,不论成鱼幼鱼都会被电击致死或致伤,对水域生物链的破坏是毁灭性的。”办案法官介绍说。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单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令三被告人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38280元,以增殖放流方式履行;判令三被告人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
宣判后,增殖放流随即在汾河二库岸边进行。被告人家属委托专业渔业机构代为购置鱼苗,在渔业专业人员、人大代表等的共同见证下三被告人家属在汾河二库现场投放,当庭代为履行增殖放流义务。看着鱼苗游向深处,旁听群众纷纷点头:“电鱼罚得重,但放流这一步好,让他们自己补回来。”
“在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渔业专家意见,对电鱼造成的生态损害数额、增殖放流方案进行了科学审查。合议庭依据专业意见确定了放流品种、规格和数量,确保修复经得起检验。”审判长介绍说。
本报太原8月19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