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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采购人员职务侵占案。
2024年11月至2025年11月,李某某任职宁德某公司项目采购员,负责供货商对接、价格洽谈、物资采购及合同签订等工作。任职期间,其利用采购报价、合同对接的职务便利,刻意隐瞒市场真实价格,通过签订不实购销合同、虚报采购成本的方式,套取公司货款差额,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经查,李某某累计非法侵占公司货款215686.5元。
蕉城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某多次实施侵占行为,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已全额退清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家属退缴款项超出涉案金额的情节,法院依法采信,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对此,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