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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致人中毒被判刑
检察官提醒切莫轻信低价医美广告更不要自行注射针剂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马金顺
本报通讯员 卢瑜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如果变美的代价是健康,还值得盲目追求吗?
2026年5月14日,由陕西省西咸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宣判,被告人李曼(化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3万元。
一针下去女子被送医
2024年底的一天,家住西咸新区的王丽(化名),像往常一样刷着手机。突然,某平台弹出的一款名为“白圈”的祛皱瘦脸针广告吸引了她的注意。
“宣传的效果太诱人了,而且价格还不到正规医美机构的三分之一。”心动之下,王丽毫不犹豫地通过网络下单购买了该产品,到货后按照卖家指导,在家自行完成注射。
然而,注射后仅几分钟,王丽便开始头晕、恶心、视物模糊,很快又出现了浑身无力、呼吸困难的症状。被家人发现送往医院后,王丽被转入ICU抢救。
结果令人心惊,王丽被确诊为A型肉毒毒素中毒。
经过多日救治,王丽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需长期接受康复治疗。高额的医疗费用,让她本不宽裕的家庭不堪重负。
经专业鉴定,王丽注射的祛皱瘦脸针含有肉毒毒素,是国家严格管制的医疗用毒性药品,因无合法生产、销售资质,属于非法药品。
销售者试图甩脱罪责
这次为追求美丽险些酿成悲剧的尝试,让非法售药者浮出水面。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很快锁定了“白圈”的销售者李曼并将其抓获,随后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我不清楚那是国家管控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王丽中毒,是她特殊体质所致,与我的药品没有关系。”办案检察官提讯时,李曼企图找借口甩脱罪责。
办案检察官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后认为,李曼长期从事医美相关行业,熟悉行业监管规定是基本从业常识,其“不懂法”的辩解,不能否定其主观上的故意。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知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而销售,且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罪构成要件。
同时,办案检察官认为,李曼关于受害人属于特殊体质的辩解亦不能成立,根据刑法因果关系认定规则,被害人体质特殊是事前既存的客观条件,并非中断因果关系的异常介入因素,不能据此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此外,A型肉毒毒素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医疗用毒性药品,具有极强毒性,即便是体质正常的普通人,不规范使用也极易引发中毒、器官损伤甚至危及生命。
综上,检察院认为应当依法对李曼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证据面前终认罪认罚
为确保指控有力,李曼被逮捕后,办案检察官持续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链,逐项核对销售记录、司法鉴定意见、被害人诊疗材料、电子数据等关键证据,推动形成了环环相扣、无懈可击的证据体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
2025年10月,检察机关以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紧扣犯罪构成要件,有序开展举证质证,完整还原李曼非法购进、冒用资质、通过网络销售管制毒性药品的全过程,清晰阐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针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中毒系自行注射不当所致,与被告人无关”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当庭予以反驳:涉案药品是国家管制的医疗用毒性药品,李曼在无资质的情况下非法销售药品,未履行任何风险告知义务,甚至刻意隐瞒药品真实属性;聊天记录亦证实,被害人系按照被告人指导操作自行使用药品。被告人非法销售管制毒性药品的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关键原因,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在扎实的证据面前,李曼当庭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王丽经济损失30余万元。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李曼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3万元。
在从严惩治犯罪、维护药品管理秩序的同时,检察机关也用心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
因肉毒毒素中毒,被害人王丽留下了严重后遗症,需长期康复治疗,高额医药费让王丽一家陷入困境。办案检察官了解情况后,联系王丽及其家属,并全程协助其申请了司法救助,专项用于其后续治疗与生计维持,有效缓解了王丽一家的燃眉之急。
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切莫轻信低价医美广告,更不要购买针剂自行注射。如需进行医美消费,务必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