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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人口老龄化与延迟退休政策推进
超龄务工逐渐成为普遍社会现象
在涉超龄劳动者案件审理过程中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集美法院)
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理念
充分考量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
为银发经济健康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2021年,王某(化名)在入职某悦公司任洗消工时64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悦公司亦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次年2月,王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先行通过某悦公司购买的人身意外险领取了一笔理赔款,后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获赔。王某的死亡经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经行政复议及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该工伤认定结论得到维持。随后,王某的近亲属申请劳动仲裁,某悦公司不服裁决结果,故诉至法院,主张其已为王某投保意外险,起到替代作用,王某家属已经领取保险理赔款,应当视为某悦公司已付款项,抵扣某悦公司需承担的工亡赔偿款,无需再支付任何费用。

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在劳动者工亡后其近亲属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王某的死亡已被确认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某悦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造成王某的近亲属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相关费用,故某悦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某悦公司主张其已为王某投保意外险,起到替代作用,但人身意外险仅为企业自愿提供的商业福利,二者法律性质、赔付依据相互独立,不能相互替代。即便家属已领取意外险及交通事故赔偿,也不能抵扣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集美法院判决某悦公司应向王某近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某悦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获得救治和补偿,用人单位以“超龄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已为超龄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险作为替代”等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
2026年7月1日起,《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对统一司法裁判尺度、规范用工行为、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具有重要制度价值。
新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Q
哪些人属于新规保护的“超龄劳动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新规。
2.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也属于新规的适用范围。
A
Q
超龄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如何?
新规要求,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动报酬支付给超龄劳动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A
Q
可以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吗?
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计发加班费。
A
Q
用人单位对于超龄劳动者有哪些劳动安全保护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2.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A
Q
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吗?费用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A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
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供稿:集美法院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