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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整治招投标及其关联犯罪,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招投标市场、打击违法犯罪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市法院与市发改委立足职能,协同推进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治理,依法严惩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持续健全常态化监管与司法衔接机制,全力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与法治教育作用,市法院与市发改委联合筛选并发布一批涉招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量身定制”、招标人与评标专家勾结、植入倾向性条款等行为,清晰揭示了相关新型犯罪手法及其法律后果,切实压缩违法犯罪空间。
本次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彰显我市对招投标违法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与全链条打击的坚定决心。同时,以案例发布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协同联动机制,推动招投标制度改革创新,完善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等长效机制,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1.被告人刘某锴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招标代理领域“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的串通投标行为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间,被告人刘某锴作为招标代理公司福建省某公司工作人员,在福鼎市某高水高排工程项目、福安市某二标项目、福安市某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中,分别受招标人委托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设置招标条件、制作招标文件等。陈某斌为中标上述三个项目,通过授意刘某锴将评分办法和特定优势项目植入招标文件、设置项目业绩加分项等方式,帮助陈某斌控制的围标公司中标。最终陈某斌控制的三家公司分别中标上述三个项目,中标金额共计3.72亿余元。事后,陈某斌为感谢刘某锴在福安市某二标项目中提供的帮助,送给其现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锴为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提供帮助,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刘某锴作为招标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合刘某锴具有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以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锴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万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钱款人民币56万元,其中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人民币46万元予以充抵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与投标人内外勾结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参与方,其公正履职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关键环节。本案中,被告人刘某锴身为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违背法定职责,受投标人请托,通过在招标文件中植入特定评分办法、设置倾向性业绩加分项等“量身定制”手段,为投标人围标中标创造便利条件,严重破坏了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集体及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行为,既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底线,也彰显了打击招投标领域“暗箱操作”的坚定决心。同时,本案警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恪守职业规范,强化内部管理,相关监管部门需加强对招标文件制定环节的监督审查,从源头防范串通投标风险,为工程项目建设领域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被告人谢某珍、余某彬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勾结的串通投标行为
基本案情
2022年,宁德市某医院相关项目启动招投标程序,被告人谢某珍、余某彬均被确定为该项目评标专家,负责项目评标打分工作。同年8月25日,被告人谢某珍在搭乘黄某炜、陈某斌(均另案处理)提供的车辆途中,接受二人的请托,承诺在评标过程中为陈某斌控制的三家企业评高分,为其谋求中标优势。同日,被告人余某彬得知自己担任该项目评标专家后,未恪守评标纪律,反而主动委托他人寻找潜在投标人谋求回报,后林某辉通过吴某蓉、黄某生(均另案处理)联系上陈某斌等人,陈某斌将其控制参与围标的三家公司的标书记号以图片形式通过林某辉、吴某蓉、黄某生的手机层层传递到余某彬手中。在当晚的项目评标工作中,谢某珍、余某彬分别按照事先约定,为陈某斌控制的三家围标公司故意评定高分。最终,陈某斌控制的福建某公司通过上述方式成为宁德市某医院项目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中标价为4.57亿余元,但在公示期间遭实名举报,未能通过公示。后被告人谢某珍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与黄某炜等人进行串供,试图掩盖其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珍、余某彬作为评标专家,明知投标人串通投标仍提供帮助,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余某彬得知自己为项目评标专家后,主动寻找投标人以谋求回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某彬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宣判后,余某彬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评标专家与投标人相互勾结,破坏招投标公平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谢某珍、余某彬身为评标专家,违背职业操守,或接收投标人请托、或主动寻求不法回报,通过私下传递标书记号、违规打高分等方式,协助投标人围标串标,严重干扰评标程序公正性,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同时,涉案人员事后串供逃避侦查,进一步凸显其主观恶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行为,既彰显了对招投标领域全链条腐败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也为评标专家敲响廉洁履职警钟。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招投标秩序、强化评标环节监督制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指引意义,为保障项目质量、守护公共利益筑牢司法屏障。
3.被告人郑某丕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招标代理与业主方勾结、植入倾向性条款的串通投标行为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郑某丕与邹某某(另案处理)合股成立福建某公司宁德分公司,邹某某任负责人。2021年11月,宁德某医院就该院传染病房及附属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代理发布招标公告,预算14.66万元。二人商议以低价中标以便获取该医院迁建工程招投标的操控便利,并最终以8860元的价格成功中标。2022年4月,二人获悉该医院迁建工程即将挂网招标后,决定由郑某丕负责联系潜在竞标企业、疏通业主方关系,邹某某利用其负责制作该迁建工程招标文件的职务便利,将郑某丕联系的竞标企业的特定优势加分项植入招标文件,以确保企业具备竞争优势。随后,郑某丕通过贿赂手段买通业主单位负责人,操控三家企业参与围标。在投标过程中,郑某丕等人采取在标书上做记号、事先分配报价K值等方式,确保围标企业报价符合预设方案。为进一步提高中标概率,郑某丕主动联系宁德某医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冯某某(另案处理),请求其提供帮助并许诺项目中标后给予好处。郑某丕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将植入优势条款及倾向性参数的招标文件提交给冯某某,冯某某未按规定审核修改,直接将文件提交医院代建会研究,还违规告知郑某丕会议讨论情况、评标专家抽取区域等内部信息。最终,郑某丕控制的企业凭借上述一系列操作,成功中标前述项目,中标价4.0244亿余元,郑某丕获利590万元。事后,郑某丕分给邹某某24万元,向冯某某行贿2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丕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郑某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结合郑某丕具有前科、如实供述罪行、行贿一节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串通投标一节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以串通投标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郑某丕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0万元;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郑某丕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与业主方人员相互勾结,通过“低价中标代理项目+植入倾向性条款+围标串标”全链条操作谋取非法利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郑某丕伙同他人先以极低价格拿下招标代理项目,为后续操控重大工程招投标铺路,再利用编制招标文件的便利,将特定企业优势条件植入条款,同时勾结业主方人员获取内部信息、规避监管,联合操控多家企业围标,形成“代理操控+条款倾斜+内外勾结”的完整犯罪链条,社会危害性严重。本案的裁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斩断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围标卖标利益链条的鲜明态度,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定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