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作者:全奕颖(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
建筑业是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重点行业,长期以来为维系农民工家庭生计、服务乡村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与此同时,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剧了处于末端环节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这不仅削弱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也易滋生基层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关乎农民工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容不得半点懈怠。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第八条回应建筑市场实际需求,强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特殊保护制度的适用,实现行政法规与司法裁判有机衔接,充分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规范市场的力度和协同治理的厚度。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如我在诉”传递司法温度
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获得工资,是民生工程,也是民心工程。2020年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坚持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推动以法治手段根治欠薪迈入新阶段。《建工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可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请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者清偿拖欠工资,亮明了特殊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坚定司法立场,体现出司法为民的深切关怀、深厚底色。
回望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将根治欠薪作为民生司法重点工作持续发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专项行动、出台司法指导意见、推进支持起诉机制建设等多元举措,落实落细国家关于根治欠薪工作的决策部署。地方各级法院同步发力,在开辟绿色通道、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办案质量等工作中,守护农民工权益民生底线。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正司法彰显法治力度
建设工程领域欠薪根治的核心难题,在于较长的产业链条及众多参与主体下,责任容易层层稀释、层层落空,末端环节的农民工及时足额获得工资的风险层级累加,连锁反应中的群体性矛盾风险成倍放大。《建工解释二》第八条立足风险防控的法治思维,以司法手段切断风险传导链条,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明确指引、降低维权门槛、助力欠薪治理法治化,更通过将行政监管责任显性转化为刚性民事法律后果,倒逼前端市场主体严守规范经营底线,从源头减少因欠薪引发的社会矛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明确分包单位(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工资责任的前提下,又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清偿或先行清偿责任,建设单位依法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的先行垫付责任或清偿。从法理上看,建设工程建设领域上游主体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属于替代性、前置性责任,欠薪行为的直接过错与终局责任仍归属于实际用工、恶意欠薪的直接责任主体。这样的权责匹配,实现特殊群体保护与市场主体权责统一的双向平衡,兜底性保障民生权益落地,防止农民工工资在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受到侵蚀,保证农民工的辛劳及时获得足额的报酬。
强化协同治理:联动体系增加治理厚度
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长效守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全域性的治理课题。《建工解释二》第八条的制度价值在于通过司法手段进一步打通农民工欠薪维权全链条,与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社会力量协同发力,推动形成根治欠薪的立体化格局,监管与审判双向赋能、良性互动。行政监管中要求的书面工资支付台账、用工实名登记及管理台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等书面材料,可作为民事诉讼核心举证依据,既大幅减轻农民工维权负担,也帮助人民法院快速查清关键事实,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司法裁判明确的特定清偿责任,也反向督促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完善工资发放台账、实名制登记等制度,主动配合行政部门日常监管。在协同治理层面,该裁判规则进一步推动职能部门的数据共享、标准统一、惩戒联动,消除执法司法标准不一、治理碎片化、监管内耗等问题,最大限度凝聚法治治理合力。同时,《建工解释二》第八条还为“法院+工会+人社+住建”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多元解纷机制提供了重要支撑。建设工程领域欠薪纠纷往往批量集中、人数众多,仅依靠人民法院判决,难以有效满足农民工快速拿到工资的现实诉求。第八条贯通执法与司法的尺度与标准,为诉前行政调解、工会调解、人民调解提供法律支撑,实现大量涉薪矛盾在诉讼前端实质性化解,充分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源头化解矛盾的治理优势。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治理的效能源于协同。《建工司法二》第八条通过精准的制度适用衔接,让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可落地、可执行、可感知的民生保障,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护航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