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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6月29日电 (记者 孙满桃)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并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建工解释二》共二十三条,除第二十三条是关于施行时间的规定外,其余二十二个条文都是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内容:一是维护公平竞争招标投标秩序。二是否定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行为。三是严格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四是明确合同无效、解除情形下的处理。五是明确了固定总价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方法。六是促进工程价款及时结算。七是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对此,《建工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工合同)无效,体现了司法解释坚决维护招标投标制度严肃性的鲜明态度。
实践中,有的招标投标存在暗箱操作、围标、串通投标、地方壁垒、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先行实质性谈判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利益,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平竞争秩序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往往采取签订意向书、形成会议纪要甚至补充协议等方式,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严重影响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甚至严重威胁建设工程质量。通过这些方式中标的,人民法院应予否定。
对此,《建工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订立的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是否实质性谈判可以从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先行谈判是否涉及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方面把握。
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行为的严重影响和后果,那么,《建工解释二》如何规制这种违法行为?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接受采访时介绍,建筑法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资质借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名为内部承包、合作经营或联营、个人承包、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实为资质借用行为。近年来还出现“加盟分公司”形式的资质借用的现象。简言之,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只出“名”、不干“活”、还收费。
陈宜芳介绍,为遏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借用乱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工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各种形式的资质借用协议无效,且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基于无效的资质借用协议主张借用费、使用费的,不仅一律不予支持,人民法院还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问题线索、证据等通报、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