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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6日是第39个国际禁毒日,宁德法院发布6起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严厉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杨某礼贩卖毒品、洗钱案——“埋包”贩卖海洛因并“自洗钱”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间,杨某礼事先将海洛因(掺杂药品氯氮平片、吡拉西坦片)藏匿在福安市某公园绿化带等隐蔽位置,在收取毒资后,再以微信视频方式指引购毒人员到“埋包”地点取得毒品,共贩卖海洛因47.88克。杨某礼为掩饰、隐瞒毒资来源与性质,使用他人的微信账户及建行账户,收取连某峰、朱某峰、邱某光(均另案处理)等人支付的毒资共计人民币283191元,并将其中280491元通过转账、套现等方式予以转移。2025年12月,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礼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海洛因47.88克,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使用他人账户收取毒资后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综合考虑涉案毒品含量偏低、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非接触式新型贩毒叠加自洗钱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杨某礼采取埋包藏毒、视频远程指导取货、线上收取毒资的隐蔽方式实施贩毒行为,同时借用他人微信、银行账户,通过转账、套现等方式转移、漂白毒资,形成“线上交易、线下藏毒、资金洗白”的闭环犯罪模式。《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规制范围,打破了上游犯罪本犯处置赃款仅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传统认知,构建了上下游关联犯罪双重惩治体系。本案中,司法机关同步惩治贩卖毒品和洗钱犯罪,斩断毒品资金链,彰显了深化禁毒和反洗钱综合治理的坚定决心。该案例入选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的10个惩治毒品犯罪案例。
黄某炜容留他人吸毒案——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3日14时许,黄某炜登记入住宁德市蕉城区某酒店709号房间。当日19时许,黄某炜先后邀请吴某福、杨某锋和李某静(未成年人)到该房间内共同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而后李某静又邀请陈某辛、陈某华、刘某轩、黄某欣(均为未成年人)到该房间共同吸食。次日凌晨0时许,因烟弹已吸食完毕,黄某炜指使黄某欣、陈某辛外出购买5个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回来继续吸食。凌晨2时许,杨某锋邀请其朋友“学心”(身份不明)到该房间一同吸食。2024年4月,检察机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在其登记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容留八人吸食依托咪酯,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考虑其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有犯罪前科,予以从重处罚;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传统毒品获取难度加大,依托咪酯等成瘾性物质替代滥用问题在青少年群体中愈发突出。本案是一起在经营性住宿场所内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新型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黄某炜利用酒店房间作为吸毒窝点,积极提供毒品供未成年人聚众吸食,还指使未成年人外出购毒,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主观恶性大,应予依法严惩。同时,本案也暴露出部分经营性住宿场所在入住登记、巡查管理等环节的漏洞,司法机关以该案为契机,联合相关部门深入旅馆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核查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落实及访客登记制度执行情况,强化场所管控责任,并通过“法治进校园”“法治进社区”系列活动,以禁毒主题讲座、社区普法宣讲、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向广大学生和社区居民直观揭示依托咪酯等成瘾性管制麻精药品的严重危害及涉毒犯罪的法律后果,引导青少年增强识毒防毒拒毒能力,警示旅馆业从业者严守法律底线,提升社会公众防范意识。该案例入选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的10个惩治毒品犯罪案例。
李某贩卖毒品案——向未成年人贩毒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间,李某在宁德市区内多次向胡某、苏某、雷某、宋某等未成年人贩卖依托咪酯烟弹,非法获利4420元。2025年2月18日,李某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5年7月,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李某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442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表现等,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从严惩治向未成年人贩卖新型毒品的典型范例,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极易被毒品侵蚀身心、毁掉前途。本案将未成年人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在量刑上从严把握,彰显了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决维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坚定决心。 本案暴露出新型毒品在娱乐场所、社交圈子中向青少年渗透的风险。仅靠事后打击远远不够,更需要学校将禁毒教育纳入常态化课程,通过庭审直播、法治副校长宣讲、新媒体推送等方式,揭露新型毒品的伪装伎俩和现实危害,提升青少年的识别能力和拒毒意识。
曾某勇贩卖毒品、洗钱案——贩毒后为隐瞒毒资进行转移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至2025年5月间,曾某勇在福鼎市城区以单价300元左右的价格,多次向江某翠等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以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毒资共计42.6万元。其间,曾某勇为掩饰、隐瞒其贩卖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性质,利用其所控制的曾某某的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共计39.2万元,并将上述款项从曾某某微信账户转至其个人微信账户或兑换成现金。2025年5月14日,曾某勇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查扣12个检出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烟弹;同年12月,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使用其所控制的他人资金账户收取毒品犯罪所得资金后再转移资金,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表现等,依法判处曾某勇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型贩毒叠加自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件,精准折射当下涉毒犯罪“贩毒+洗白毒资”一体化作案的突出特征。随着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侦查追诉,普遍借助多层微信转账、账户拆分、现金兑换等手段,对毒资进行隐匿和转移,试图切断资金流向与贩毒行为之间的关联,给司法查证带来新的挑战。对此,司法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理念,通过对电子数据、银行流水及交易习惯的精细审查,准确认定了毒品犯罪与洗钱犯罪的事实。本案的依法审判,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严惩毒品犯罪及衍生洗钱犯罪的坚定立场,也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有益的实践样本,警示社会公众:涉毒犯罪绝非“一锤子买卖”,任何试图“洗白”非法所得的行为,都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肖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惩治容留未成年人吸毒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4日,肖某受黄某、林某等人委托,购买5个添加右美沙芬、2-FXE等国家列管麻精药品的电子烟弹用于吸食。次日,肖某明知黄某、郑某、林某系未成年人,仍在家中容留黄某等人吸食上述电子烟弹。同年12月17日,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26年4月,检察机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为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表现等,依法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惩治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新型毒品的典型案件。自右美沙芬、2-FXE等物质被列入管制增补目录以来,改装电子烟逐渐成为侵害青少年的新型毒品载体,而利用私人住宅容留吸毒,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和查处,社会危害突出。案件的依法审判也警示,禁毒治理不能仅聚焦于毒品产销链条的末端打击,还需高度重视容留吸毒等空间性、场所性风险环节。只有对贩毒与容留吸毒实施全链条、全要素打击,才能有效斩断毒品与未成年人的接触渠道。本案也提示监护人、社区、学校等各方应切实履行共管责任,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社交动态和异常行为,及时发现并阻断涉毒风险,从源头筑牢青少年防毒拒毒防线。
朱某贩卖毒品、洗钱案——未成年人贩毒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3日,朱某(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在霞浦县向他人贩卖3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收款2100元,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为掩饰、隐瞒毒资来源,朱某使用其朋友郑某的支付宝账户收取该笔毒资,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毒品,剩余资金转回本人账户。经鉴定,涉案烟弹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同年7月,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并为掩饰、隐瞒贩毒所得,利用他人账户转移毒资,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表现等,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反映出当前涉毒犯罪低龄化。随着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毒品犯罪手段日趋隐蔽,部分未成年人也裹挟其中,不仅参与毒品贩卖,还利用他人支付账户对毒资进行隐匿和转移,试图切断资金与贩毒行为的关联,反映出部分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毒品犯罪链条认知缺失的深层问题。对此,司法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理念,依法认定贩卖毒品罪与洗钱罪,体现了对涉毒及衍生犯罪坚决遏制的鲜明立场。本案的依法审判,也向社会传递明确警示:未成年人并非毒品犯罪的“免罚牌”,任何群体以任何形式参与毒品犯罪链条,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