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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安法院对一起妨害执行案件作出处罚,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某华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决定。
案情回顾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中,福安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某华名下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的某处房产,并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姚某合法竞得该房产。
房产成交后,承办法官告知罗某华需尽快腾空房产交付给姚某。几日后,罗某华告知承办法官已腾空,可与买受人进行交接。
然而,在现场交接时,买受人姚某惊愕发现,室内卧室门、浴室吊顶、整体橱柜门板等固定装修及附属设施均遭人为拆卸,现场一片狼藉。
执行干警一边安抚姚某情绪,一边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并当场电话联系罗某华核实情况。罗某华在通话中承认其破坏了房屋原有装修,但辩称上述物品属其个人所有,并非拍卖标的。
后经法官释法说理,罗某华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自愿赔偿买受人损失22000元,并当场撰写了悔过书。
处理结果
福安法院认为,罗某华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依照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罗某华不服,向宁德中院申请复议,称其法律意识淡薄、对司法拍卖法律后果认知不足、主观恶意较轻,已撰写悔过书并与买受人达成赔偿协议,请求撤销或变更罚款决定。宁德中院经审查认为,罗某华故意毁损已被查封并拍卖的房产附属装修物,已严重妨害法院执行,原罚款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说法
司法拍卖不是简单的房屋买卖,而是国家司法权的具体体现。拍卖成交后,门窗、吊顶等与房屋不可分离的装饰装修物,其所有权已随房屋一并转移给买受人,原房主无权私自拆除或破坏。本案中,罗某华擅自拆除毁损室内固定设施,妨害了法院执行,即便事后悔过并赔偿买受人,也不能免除其违法责任。在此,法院提醒被执行人:对执行有异议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任何破坏法拍房的行为都将面临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追究。
福安市政协委员郑玉英表示,司法拍卖不同于普通房屋买卖,一旦成交,房屋及附属装修设施的所有权就已依法转移。原房主再私自破坏,不仅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秩序的公然挑衅。被执行人罗某华事后虽以“不懂法”“主观恶意轻微”为由提出异议,但法律面前,“不懂法”从来不是免责事由。该案的依法办理,彰显了司法权威不容亵渎,也展现了法院依法执行、平等保护各方权益的鲜明立场,为类似案件树立了鲜明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