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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企业为便于管理,设立了“加班预付”制度,提前向员工支付一定款项,用于后续抵销可能产生的加班费。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员工签字确认后,还能否再主张加班费差额?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加班预付”制度的劳动争议案件,明确了企业用工管理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边界,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基本案情
尚某于2017年7月入职北京某酒店,担任前台主管。在职期间,酒店每月向尚某发放工资及一笔“加班预付”款项,并在《员工工资及其他发放确认书》中详细列明出勤班次、合同工资、延时加班工资金额、加班预付金额等,由尚某本人签字确认。此外,尚某多次以现金形式领取绩效、加班预付款及福利差额,并在支出凭单上签字。
2023年10月,该酒店因经营调整停业,安排尚某待岗。同年11月17日,尚某以单位拖欠工资、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等为由,向酒店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及加班费等共计数十万元。
酒店主张其已通过“加班预付”制度向尚某足额支付加班费,尚某签字确认的工资单及支出凭单足以证明款项已发放完毕,不存在欠付情形。
法院判决
关于加班费,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交了由尚某本人签字的《员工工资及其他发放确认书》、支出凭单等证据,证明每月已支付“加班预付”款项及现金。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签字的法律后果;其虽否认实际领取,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经法院结合签字确认的出勤班次、工资构成及金额核算,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加班费用(含预付部分)并未低于法定加班费标准。据此,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对尚某主张的加班费差额及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员工签字确认的“预付加班费”,能否有效抵销加班费主张?
法官介绍,“加班预付”制度属于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行使,本案中,某酒店每月向尚某发放“加班预付”款项,并在工资确认书中详细列明出勤、加班时间、加班费金额及预付金额,由尚某本人签字确认。该做法在程序与实体上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薪酬支付方式。
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在职,对工资单内容应具备正常的认知能力。其在数年间持续签字确认工资及加班费发放情况,且未提出异议,应认定为对款项结算的认可。其离职后反悔主张加班费差额及工资差额,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强调,法院认可“加班预付”制度的效力,前提是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加班费总额不低于法定标准。若企业以“预付”为名,实际支付金额低于法定标准,仍需承担补足义务。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设立“加班预付”等薪酬制度应当合法合规,确保支付总额不低于法定加班费标准,避免以“预付”之名行“克扣”之实。薪酬制度须向员工充分告知,工资单、确认书等文件应真实、完整、清晰,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引发争议。同时,要妥善保管员工签字确认的工资单、确认书、支出凭单等材料,这些是证明已足额支付加班费的关键证据。
劳动者在签署工资确认书、支出凭单等文件前,务必仔细核对自己的出勤天数、加班时间、计算基数及应付金额,确保与实际相符。一旦发现工资或加班费计算有误,应在签字前或签字后第一时间向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并保留沟通记录,避免因长期未提出异议而被推定为认可。劳动者有权依法主张加班费,但应在事实与证据基础上理性行使权利,要高度重视签字确认的法律后果,若事后反悔,需有充分证据支持。(作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马莹 光明网记者刁慈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