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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信不立
业无信不兴
国无信不强
诚信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传统美德,更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转、社会和谐安定的基石。面对部分被执行人心存侥幸、抗拒执行的行为,海沧法院以“零容忍”态度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拒不履行、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恶意行为,以精准出击破失信者的“拖字诀”与“躲字功”。
具体案情






本案执行过程中,海沧法院通过三步走穿透式审查锁定“幕后实控人”,对实控人采取组合执行措施后,实控人自动履行,本系列案件4件均已执行完毕结案。
一是走访与约谈。通过约谈被执行人前员工,发现在公司的实际管理中,均为王某在拍板决策,且在公司从未见过现法定代表人林某。
二是深挖工商内档。查看被执行人企业的工商信息,王某曾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且在过往的被执行人高管登记中,被执行人股东企业的过往高管登记、持股人中,始终存在王某身影。
三是关联案件检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企业的案件,仲裁、执行案件中,均由王某参与案件处理。综合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某为某数字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据此,海沧法院对王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预拘留通知书,形成高压震慑,迫使王某主动履行义务。在履行完毕后,海沧法院依法解除相关执行措施。
法官说法
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逃债属于主动式失信投机行为。人民法院可通过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和惩戒,严惩企业失信行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这类主体往往隐藏在幕后,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作为“防火墙”,企图逃避债务履行。在执行中,可以对被执行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采取执行惩戒措施,以迫使其积极履行义务。
来源:海沧法院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