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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6件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民生典型案例。值得关注的是,案例5“某供热公司与某能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对某能源公司春节期间擅自停暖、漠视群众供热需求的行为依法作出否定性评价,鲜明传递司法保障民生的价值导向。
案情显示,某供热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签订《供热系统改造及托管运营合同》约定,由某能源公司就某供热公司的供热站进行节能改造,并运营供暖,每个采暖季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某能源公司的运维费用、能源费用及回收投资款和相关收益;政府供暖补贴由某供热公司和某能源公司按比例分成。
2023年1月20日(除夕前日),某供热公司发出紧急通知,督促某能源公司购买燃气,确保持续稳定供热,但在2023年1月23日(大年初二),某能源公司因燃料不足停止供热、人员撤场。之后某供热公司代替供热33天。
基于此,某供热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因双方沟通无果,某供热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并赔偿各项费用及损失;某能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某供热公司给付采暖补贴款、赔偿其各项费用及损失。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能源公司在春节期间停止供热,不仅违反合同约定,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解除《供热系统改造及托管运营合同》。就相关费用问题,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某能源公司给付某供热公司2022-2023年度代替供热33天的采暖费用、垫付的水电、设备维护等费用,扣除某能源公司应获得的2022-2023年度供热补贴后共计98.4万元;某供热公司向某能源公司支付2021-2022年度采暖补贴27.5万元。之后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
最高法认为,此案系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委托方供热企业与受托方供热运营企业之间的纠纷,保障居民供热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表示,集中供热设施是现代化城市的基础设施之一,供热企业负有保供暖、保民生的社会责任。此案中,某能源公司未充分考虑到群众的供热需求,在春节期间告知合作方燃气不足,拒绝购气并供热,违反民法典及公司法关于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该企业未妥善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彰显了积极保障民生的司法价值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