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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批量注册会员、爬取用户数据、搭建分销网站……平台长期投入运营、汇聚而成的用户数据,正被他人以技术手段批量攫取,打包上架,按天售卖。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的数据专款规定,认定不正当获取、使用平台用户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显示,原告某科技公司系某知名职场社交类平台(以下简称涉案平台)的运营主体。涉案平台内存在大量的包括用户姓名或昵称、当前公司及职位、工作年限、全部工作经历及教育经历等在内的职场数据(以下简称涉案数据)。
根据涉案平台《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实施注册多个平台账号以及利用控制的账号实施数据爬取等行为,并且涉案平台设置了登录验证措施、访问权限管理措施、可追踪加密参数等技术手段,限制非会员用户访问平台数据并追踪处理违规访问用户。被告王某使用多个手机号注册了涉案平台账号并充值了平台商务会员,通过获取网页源代码、编写爬虫程序、搭建非法网站的方式,自动抓取涉案数据至其自身运营的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上,并使用其二手平台账号对外销售可以访问涉案网站的用户名及密码。
原告某科技公司诉称,被告王某未经许可运营、销售涉案网站的付费使用权,提供涉案数据查询服务,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被告王某辩称,涉案网站提供的是1至15天的短期权限,服务对象是有临时、简单查询需求的用户,且仅提供人脉查看这一项权益,与涉案平台的服务受众完全不同,未构成实质性替代。此外,被告无主观侵权恶意,且已主动停止相关行为。因此,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明显过高;合理开支远超行业标准,不应全额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数据系原告合法收集、存储或使用,通过其实质性投入而形成,并能为其带来经营利益或竞争优势的数据集合,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合法持有的数据。
法院进一步认为,被告使用多个手机号注册并充值了多个涉案平台商务会员账号,并通过获取网页源代码、编写爬虫程序、搭建非法网站的方式,避开涉案平台的登录验证措施及访问权限控制措施等,自动抓取涉案数据,并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前述数据。该行为不正当攫取了原告的用户及市场份额,对涉案平台的主营业务产生了实质性的替代效果,并且可能带来数据安全风险,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对数据供给与流通市场已有的竞争秩序产生破坏,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被告实施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0万元。关于赔偿合理开支的主张,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律师费、取证费等合理开支,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法院综合考量原告的维权必要性、案件难度等因素,予以全额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余元,驳回原告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记者了解到,此案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第一起依据新增的数据专款保护数据权益、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教授表示,审理法院在此案中明晰了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框架,向市场主体释明了数据获取、数据使用行为的红线,为执法与司法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较为明确的指引,助力我国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