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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
在“筑牢蓝色司法屏障 守护海洋万物共生”
海洋生态司法保护工作通报会上
厦门法院发布了一批
涉海洋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划定法律底线
具体案情如下:
目 录
林某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孙某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沈某发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郭某祥非法采矿案
陈某狮、林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王某英、王某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一、林某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深圳某进出口公司的企业状态为吊销。被告人林某智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智明知黑角珊瑚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决定以该公司名义从马达加斯加走私该物品入境。2014年7月28日,某报关行以该公司的名义,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黄褐色玛瑙石和木化石。经海关查验,该批货物中夹藏有1057.4千克黑角珊瑚,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保护物种。经鉴定,该批黑角珊瑚价值人民币126888元。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系单位犯罪,鉴于深圳某进出口公司已被吊销,被告人林某智系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应由其负相应刑事责任。
审理结果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深圳某进出口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126888元,情节较轻。被告人林某智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最终林某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扣押在案的1057.4千克黑角珊瑚,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黑角珊瑚俗称“海柳”,寿命可达千年以上,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保护物种,是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系海洋生态平衡的关键物种,生态价值极高。林某智走私黑角珊瑚共计1057.4千克,涉案价值126888元,其行为违反国家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制规定,扰乱濒危物种贸易监管秩序,严重破坏黑角珊瑚野生种群资源,危害海洋生态安全。本案通过精准司法裁判,严厉惩戒危害海洋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彰显我国保护珍稀濒危海洋物种、守护海洋生态安全的坚定立场。
二、孙某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以来,被告人孙某炎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非法低价收购包含大白鲨在内的各类鲨鱼牙齿,加工后通过网络平台向国内外不特定买家销售牟利。2020年10月,孙某炎为进一步确定其收购和销售的大白鲨牙齿的物种属性以及保护级别,自行委托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板鳃亚纲鼠鲨目鼠鲨科噬人鲨。此后孙某炎继续销售包含大白鲨牙齿在内的各类鲨鱼牙齿及其相关制品,直至2021年4月被抓获。经鉴定,该案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噬人鲨牙齿6389颗,价值319.45万元,及噬人鲨颌骨价值8.5万元,合计327.95万元。
审理结果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孙某炎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噬人鲨制品,价值达327.95万元,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考虑到孙某炎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涉案大部分赃物已被追缴等情节,判处孙某炎有期徒刑6年7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扣押的噬人鲨牙齿等物品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噬人鲨别名“大白鲨”,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濒危野生动物。噬人鲨是海洋中的“伞护种”,其生境需求能够涵盖其他物种的生境需求,通过保护噬人鲨可以同时为海洋里的其他物种提供保护,有利于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平衡。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既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又全面考虑案件有关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阐释了依法惩治犯罪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通过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充分展现了我国履行国际环境条约义务、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大国担当,同时对于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全民行动具有积极意义。
三、沈某发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沈某发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且营业执照过期的情况下,将17件收购所得的野生红珊瑚制品摆放在其经营的文玩店内销售。经鉴定,该17件珊瑚制品均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的制品,净重至少0.2806千克,价值至少112240元。案件审理中,沈某发自费印制保护红珊瑚倡议书在厦门古玩市场发放,现身说法倡导保护红珊瑚,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2万元。
审理结果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沈某发非法收购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制品,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沈某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非法出售的红珊瑚制品已全部追缴等情节,最终判处沈某发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2万元;暂扣的17件红珊瑚制品予以没收;暂扣的生态修复赔偿金2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红珊瑚系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珊瑚礁被称为“海洋中的热带雨林”,系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生产力最高的典型生态系统之一,非法捕捞、开采珊瑚将严重破坏海洋生态。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本着“判处一案,挽救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结合被告人年龄较大、身体状况不佳、家庭经济困难但时间充裕等因素,动员被告人及其家属自愿缴纳部分生态修复金,印制红珊瑚保护倡议资料,联系古玩市场管理方在市场内大规模发放,现身说法倡导红珊瑚保护。通过探索创新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生态修复模式,有效杜绝了该古玩市场售卖珊瑚制品的现象,增强公众对珊瑚等海洋生物的保护意识,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郭某祥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驾驶船只出海,用船载抽砂设备抽砂,后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船载海砂共计5952.05立方米,价格416644元。经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证明,某海域未审批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经鉴定机构鉴定,被告人郭某祥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价值共429146.23元,因已知采矿位置距离陆地较远,中间为深水水道阻隔,处于闭合深度以外,不能进行原地修复。案件审理期间,检察机关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审理结果
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郭某祥检察机关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郭某祥自愿购买海洋碳汇429147元,以履行替代修复义务。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某祥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海砂,价值人民币41664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郭某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确定的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义务,判处被告人郭某祥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海洋生态环境具有开放性、流动性特征,短期内经人工干预完全恢复海底地貌原状的可能性较低。在该起案件中,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创新生态司法保护理念,将海洋碳汇引入生态司法修复机制,与较为成熟的林业碳汇生态修复机制相结合,建立“蓝碳+绿碳”的“双碳”生态司法修复模式,并设立全国首个生态司法公益碳账户——“厦门市生态司法公益碳账户”,有效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修复能力不足、实际修复条件有限等问题,简化生态修复流程,进一步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承担方式。
五、陈某狮、林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狮、林某明等人知“吸耙”设备系禁用渔具,仍共同策划、组织人员驾驶船只出海非法捕捞花蛤苗。2024年3月,涉案船舶被查获,经清点共装载花蛤苗1473袋,总重量49928.47公斤。另外,陈某狮等人已销售非法捕捞的花蛤苗141340.5公斤,销售金额262659元。六名被告人向公诉机关缴交20万元生态修复保证金,其中12余万元用于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碳汇项目,剩余款项主要用于增殖放流。
审理结果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狮、林某明等6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191268.97公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据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分别判处陈某狮、林某明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两年不等,缓刑一年一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是厦门市涉生态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以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重量最多的案件。本案在严惩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的同时,坚持司法惩治与生态修复并重,将当事人积极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自愿购买碳汇替代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环境纳入刑事犯罪评价,既促进了海洋生态环境改善,也能够让更多沿海村民认识到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的重要意义,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担当作为。
六、王某英、王某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4月间,王某琛多次向王某英购买中华鲎。2021年4月,王某琛向王某英收购了116只中国鲎,随后再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该批中国鲎价值约16.5万元。审理中,王某琛、王某英共同缴纳生态修复金16.5万元,拟专款用于厦门地区中国鲎的增殖放流及栖息地保护。
审理结果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英、王某琛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国鲎116只,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据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王某英、王某琛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七个月、二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不法分子捕食、栖息地破坏以及海洋污染等原因,造成中国鲎数量急剧减少。本案是中国鲎成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后厦门市审理的第一起非法买卖中国鲎案件。本案中,二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以放生为目的的买卖不构成违法。实际上,中国鲎被跨海域不当放生,不仅极易造成死亡,且外来物种、种群也会威胁当地生态安全,破坏生态平衡。规模化的放生还容易形成隐形的利益链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动员并将生态修复金用于厦门地区中国鲎的增殖放流及栖息地保护。此外,厦门两级法院还聚焦这一本土珍稀海洋物种,逐步建立特色中国鲎司法保护机制,为厦门地区中国鲎种群恢复贡献司法力量。
供稿:生态庭、同安法院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