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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宁德中院发布4起涉乡村旅游、民宿等典型案例。
案例一
乡村研学旅行中承办方与场地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依过错担责——阮某与福建某公司宁德营业部、福建某公司、天某公司、第三人东侨某小学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东侨某小学组织该校师生前往福安某草场开展研学活动。该草场由天某公司经营,福建某公司宁德营业部承接此次研学活动,并指派工作人员维持活动秩序。学生阮某在参与摇摆桥项目时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造成九级伤残。后因赔偿金额协商未果,阮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建某公司宁德营业部未对“摇摆桥”项目进行必要的安全评估,天某公司安全措施不到位,两公司在活动过程中均未尽到对现场的管理义务。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故判决由福建某公司、天某公司分别承担60%、40%的赔偿责任。该小学将研学活动交由具备经营资质的旅游机构承办,且在活动前制定了活动方案、安全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活动中安排老师、“家委”陪同,已尽到必要的管理、保护义务,对阮某受伤不应负侵权责任。遂依法判令福建某公司赔偿阮某经济损失14万余元,天某公司赔偿阮某经济损失10万余元。
典型意义
乡村研学旅行是深化素质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重要实践,也是撬动“研学经济”、赋能乡村振兴的新引擎。然而,频发的安全事故成为制约这一新兴业态健康发展的痛点。本案判决清晰界定了研学活动中学校、研学承办机构、场地经营方各方的安全管理义务边界,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有力督促研学旅行各参与方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职责。本案对引导乡村研学旅行行业消除安全隐患、构建权责清晰、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具有示范和指导意义。
案例二
乡村民宿经营中,主张口头协议变更租金条款举证不能的,仍按书面合同担责——某投资公司与叶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7日,某投资公司与叶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3栋房屋出租给叶某,租期5年,月租金1.5万元,此后每年月租递增5%,并给予叶某3个月免租期。房屋以现状出租,叶某需于房屋交付后7日内支付设备押金3万元。合同签订后,某投资公司依约交付房屋,但叶某未按约支付押金,且结欠租金34.05万元。叶某辩称,双方曾因房屋漏水等问题达成减租、免租的口头协议,且热泵安装费应由某投资公司承担,故不同意支付。某投资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叶某支付租金34.05万元及押金3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某投资公司已依约交付房屋,叶某应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叶某辩称双方曾因房屋漏水等问题达成减租、免租的口头协议,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亦无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失,故法院不予采纳。关于热泵安装费应由某投资公司承担的主张,合同明确约定房屋以现状交付,设备移交清单中未列有热泵,且某投资公司否认曾承诺承担该费用,故法院亦不予采纳。根据合同约定,设备押金3万元应于房屋移交后7日内支付,现履行期限已届满,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令叶某支付租金34.05万元及设备押金3万元。
典型意义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盘活闲置房屋发展乡村民宿等新业态,是带动村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实践中,经营者之间常基于信任以口头约定调整租金、免租期等合同核心条款,虽简化流程,却埋下权责不清、纠纷易发的隐患。一旦产生争议,无书面凭证易导致双方利益受损,影响乡村资源流转效率与产业可持续发展。本案判决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一方面,重申了契约精神的重要性,书面合同是明确双方权责、防范法律风险的核心保障,口头协议变更合同核心条款须有充分证据支持,否则仍应按原书面合同履行;另一方面,提示基层应加强法律服务供给,推动合同签订规范化、法治宣传下沉,引导经营者依法依规订立书面合同,为乡村产业行稳致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例三
民宿台阶设计不符合要求致住客摔伤,经营者应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胡某与某宾馆、某保险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5日,胡某在网上预订了霞浦县某宾馆的日式房型,同年9月14日,与女儿入住该宾馆客房。次日早上,胡某因客房内床尾台阶设计不合理,在客房内摔倒,随即告知门店工作人员伤情,工作人员为其提供药物。经医院诊断,其为股骨颈骨折,左膝、左肘关节软组织损伤,后住院治疗44天,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且霞浦县某宾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胡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霞浦县某宾馆、某保险公司赔偿胡某各项损失共计4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客房内床尾台阶踏步数为1级,高度为16厘米,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关于室内台阶设置不应少于2级、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厘米的设计要求,且宾馆在台阶附近未设有警示标识,也未采取其他防滑设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胡某并非当天刚入住宾馆,且有女儿陪同,对房间布局已有了解,自身未尽谨慎义务,也有过错,法院酌定霞浦县某宾馆承担60%的责任,胡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经核算,胡某因本起事故产生损失36万余元,霞浦县某宾馆承担60%即21万余元,胡某自行承担40%即14万余元。因霞浦县某宾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遂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在50万元保险范围内向胡某赔偿16万余元,不足部分5万余元由霞浦县某宾馆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乡村民宿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缺位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判决明确了乡村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止局限于事后应急救助,更包含事前设施合规建设、风险警示防护等前置防范责任,宾馆作为提供住所服务的经营场所,其客房内的台阶是否符合设计规范,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本案为乡村民宿行业对标整改、规范经营发展提供司法指引,既压实民宿经营者主体安全责任,也提醒游客出行需留意自身安全审慎防护,助力构建健康有序的乡村旅游消费环境。
案例四
借用微信进行乡村茶产品交易,已披露身份的购买方自行担责——陈某甲与夏某、陈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甲长期从事茶叶销售。2022年4月,陈某甲通过微信与自称“夏某”的人员达成茶叶买卖合意,该人员使用的微信号及绑定手机号实名登记在陈某乙名下。陈某甲依约将价值111万余元的茶叶交付至夏某指定地址,夏某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经微信对账,确认尚欠茶叶款18万余元。经多次催讨,夏某未再付款。陈某甲遂诉至法院,要求夏某支付余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并主张陈某乙作为微信账号实名登记人,对夏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甲与夏某通过微信达成买卖意向后,按约交付全部货物,而夏某收取货物后未付清全部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付款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责任。关于陈某乙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在实际磋商、履约及结算过程中,夏某在微信中明确告知了陈某甲其真实身份,陈某甲明知夏某为实际交易人,夏某使用陈某乙的手机号码及微信号仅属于双方开展业务的沟通媒介,尚无法作为要求陈某乙承担合同责任的依据。故不予支持陈某甲要求陈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夏某偿还陈某甲货款18万余元,并赔偿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驳回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了乡村茶产品使用微信交易情形下,实际购买方已向卖方披露真实身份的,应由实际购买方承担付款责任。本案虽通过非本人实名账号交易,但并未因账号登记信息而简单扩大责任主体,而是严格审查实际磋商、履约及结算过程,将债务责任准确归属于实际交易人,微信账号实名登记人出借账号的行为,在无证据证明其参与合同订立、履行或从中直接受益的情况下,一般不宜认定为需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裁判观点明确出借账号行为本身不必然产生连带责任,对规范茶产品线上交易主体识别、引导经营者审慎注意交易相对方身份具有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