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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5月21日,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最高法发布5个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在发布的案例四“沈某红诉徐某华、许某森、某区民政局法定继承纠纷案”中,被继承人许某芳唯一的继承人是其下落不明的弟弟许某森,许某芳生前由侄子徐某华长期照料,许某森因未尽到扶养义务依法应当少分,法院此前经徐某华申请,判决指定某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本案判决由徐某华继承房屋,并向许某森支付部分遗产分割款,因其下落不明,交某区民政局代管,由公证处提存,解决了继承人下落不明时的遗产管理等继承难题。
最高法明确,继承人下落不明,可以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申请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下落不明继承人应继承份额可以交由公证处通过提存方式代管。
案情显示,被继承人许某芳的父母、配偶、子女均先于其死亡,生前经居委会认定为独居老人。经许某芳的侄子徐某华申请,法院判决指定某区民政局为许某芳的遗产管理人。许某芳的“干女儿”沈某红提起诉讼称,因其长期照料许某芳的生活起居,许某芳生前曾经表示名下房屋在过世后归沈某红所有,故请求继承案涉房屋。
徐某华辩称,许某芳曾表示其名下房屋由徐某华继承,并提交遗嘱一份,该遗嘱由徐某华代书、许某芳在落款处签字。
法院查明,许某芳的继承人仅有一个弟弟许某森,自1951年至香港生活,之后居住信息不详。许某芳自2001年至2015年死亡一直由徐某华照顾,其晚年治病就医、日常生活、养老送终亦由徐某华帮扶。
法院认为,徐某华提供的代书遗嘱无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故对该遗嘱效力不予认可。经法院实地走访、询问,证实许某芳晚年生活未有弟弟许某森参与照顾,故分配遗产时,许某森应当少分。许某芳的养老、就医、送终主要由徐某华帮扶,徐某华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得适当遗产。沈某红未能提交充分证据,难以认定其对许某芳扶养较多,故对其继承许某芳遗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由徐某华继承案涉房屋,并向许某森支付遗产分割款30万元。因许某芳唯一的继承人许某森下落不明,法院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由许某芳生前住所地的某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代管上述遗产分割款,后续由公证处提存。
最高法表示,继承人虽下落不明,但依法仍然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可以在判决其继承财产份额的同时,确定由遗产管理人负责保管遗产。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增强了遗产处理的质效和公信力,在充分发挥遗产效用的同时,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公证处“一案一户”专户提存,独立于利害关系人,防止遗产被挪用等风险。民政部门和公证机构依法履职,搭建了合法、稳定、公正、透明的遗产管理框架,有利于保障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