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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小动物互动有助于缓解压力、治愈情绪,近年来,各类可供近距离投喂、接触动物的室内外场所(俗称“萌宠乐园”)也随之兴起。然而,若在互动过程中不慎被动物突袭受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让我们通过北京二中院近期审理的真实案例,看懂饲养动物致害的归责原则。
案情简介:游客投喂小鹿被踢倒踩踏受伤
市民王小花前往某“萌宠乐园”游玩,购票入园后自行购置食物投喂园内鹿群。投喂过程中,一只小鹿突然起身将王小花踢倒,并多次踩踏其头部,造成王小花头部、眼部严重受伤,佩戴的眼镜也被损毁。
事故发生后,王小花为治疗伤情支出了医疗费,后续还产生了配镜、就医交通等费用。经司法鉴定,其右眼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该“萌宠乐园”在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认为,其已经及时救助伤者,并全面履行了安全管理义务,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故拒绝支付剩余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后,王小花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萌宠乐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萌宠乐园”虽认可损失数额,但主张王小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入“散养动物区域”时应当尽到更审慎的注意义务,其未能充分注重自身安全,对损害发生也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萌宠乐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案中,王小花在投喂鹿的过程中被鹿踢倒踩踏受伤,“萌宠乐园”作为鹿的饲养者和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萌宠乐园”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王小花在与动物相处时未尽到谨慎义务或者存在挑逗动物的行为,应对王小花此次事故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小花的诉求。
法官说法: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明确了经营管理者对所饲养动物致害风险应承担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认为,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经营性游乐园区作为野生动物、观赏动物的饲养管理者,负有常态化安全巡查、风险警示、隔离防护、突发处置的法定义务,即便游客常规投喂互动,园区也需预判动物野性突发风险,筑牢安全防护屏障,无证据证实游客故意引发危险的,园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另外,法官认为,合理损失应依法全面赔付。人身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医疗、护理、营养等直接治疗费用,因伤残产生的残疾赔偿金、物品损毁的财产损失,以及严重伤情对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属法定赔付范畴。法院将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相关凭证,兼顾合理性与公平性依法核定。
法官提示,投喂萌宠虽有趣,安全底线不能忘。稍有不慎,温馨互动也可能瞬间变成意外伤害。
(供稿:北京二中院民六庭 作者:崔宁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