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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这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入体系化、现代化新阶段,为美丽中国建设筑牢坚实法治根基。法典共五编、1242条,系统整合现行生态环境法律,10部法律废止、20余部法律规范集成升华,构建起价值引领、行为规范、责任保障相统一的完整制度体系。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法典的学习贯彻发布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充分认识法典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切实担负起学习贯彻的职责,加强宣传培训和审判指导,确保法典顺利实施。笔者立足生态环境专业审判实践,略论法典的重大意义、体系逻辑、制度创新及司法适用,以为学习理解法典提供理论参考。
一、重大意义与指导思想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立法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将其提升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法典不是法律汇编,而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的法典化确认,是对我国生态环境法制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系统性重塑。
法典通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的法律制度机制与规则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编订纂修,集中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人民性和系统性。
1.政治性:坚持党的领导,锚定正确政治方向。法典旗帜鲜明地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立法全过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从而为编纂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确保沿着正确政治方向推进,法典成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树立尊重顺应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保护生态环境,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最重要法律依据。
2.人民性:坚守人民立场,回应群众生态期盼。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迫切需求。202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21.9万件,位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类型前列,人民群众对清洁空气、干净水源、安全土壤的期待日益强烈。法典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列为立法目的,直面油烟、噪声、光污染等民生环境痛点,彰显生态环境法治的人民立场,为司法回应人民对良好生态环境新期待,守护民生福祉、维护生态环境权益,提供了明确充分的法律依据。
3.系统性:坚持适度法典化,统筹稳定与发展。法典采用“适度法典化”的立法技术路径,既着力解决现行生态环境领域单行法之间交叉重叠、规则冲突、标准不一等突出问题,又避免过度法典化带来的制度僵化与滞后性,为生态环境法治的后续发展和司法自由裁量预留空间。这一思路立足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实践,兼顾法律体系稳定性与制度发展前瞻性,体现了系统思维和开放包容的立法理念。
二、体系结构与逻辑理路
生态环境法典采取五编总分结构,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形成“总—分—总(责任)”的规范逻辑,构建起价值引领、行为规制、责任保障有机统一的科学制度体系。
1.总则编:价值奠基,统领全局。总则编作为法典之“纲”,确立生态环境法治的核心理念、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为法律解释、漏洞填补和裁判说理提供价值指引。法典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核心理念,确立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等基本原则,划定生态环境法治的价值坐标。
总则编明确法典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覆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全领域,确立“领域法”定位,有效克服以往单行立法“条块分割、要素割裂”的弊端,为司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提供制度基础。
2.污染防治编:问题导向,系统规制。污染防治编是法典条文最多、内容最为丰富的组成部分,对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噪声、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放射性等污染防治制度进行系统整合。该编实现从“环境要素管理”向“污染介质治理”的逻辑转换,按照污染类型构建制度规则,更加契合污染防治客观规律。
同时,法典强化从排污许可、监测监控、风险管控到应急处置的全链条监管,大幅提高恶意排污、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的违法成本,全面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为司法公正高效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提供统一裁判依据。
3.生态保护编:系统保护,筑牢屏障。生态保护编是法典的亮点之一,实现从偏重污染防治向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重大转变。该编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要素作出专章规范,确立生态空间管控、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修复等基础性制度,着力破解生态系统整体性、系统性保护不足的问题。
从司法实践来看,生态保护编的相关制度,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补偿案件审理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效缓解长期存在的生态损害鉴定难、评估难、修复难等问题,推动生态保护司法保障更加精准有力。
4.绿色低碳发展编:时代特色,战略引领。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是法典区别于国外相关立法的鲜明中国特色。该编紧扣“双碳”目标与高质量发展要求,对应对气候变化、清洁能源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生产消费等作出系统安排,构建起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法治框架。
法典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生产者责任延伸等制度,覆盖新能源汽车电池等新领域,从源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也为人民法院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审理涉及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气候变化相关环境案件等新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5.法律责任和附则编:闭环保障,刚性约束。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将实体义务转化为法律后果,分为法律责任通则、分则与附则,实现“义务—行为—责任”的规范闭环。该编集中整合各类违法责任,兼具归结统领各编的“小总则”属性,突出法典的强制性、严密性与制度的严肃性,为责任追究和司法裁判提供集中、明确、统一的规则支撑。
三、法律责任编的立法创新与司法适用
法律责任编在系统整合现行规则基础上,在归责原则、责任体系、追究机制、新旧法衔接等方面均有创新,形成体系严密、权责清晰、刚柔相济的责任制度,为生态环境审判提供更加管用的裁判规范。
1.归责模式体系化集成。法典在法律责任通则中系统构建归责体系,明确责任根据、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一是明晰责任基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反绿色低碳义务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恪守“无义务即无责、违法必担责”的法治原则。二是精细区分归责原则,行政责任实行过错推定,提高监管效能;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降低受害人举证难度,充分保障环境权益。三是实现责任主体全覆盖,除污染者、破坏者以外,对地方政府领导、环评机关、监管部门、企业、个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等均作出规范,尤其强化监测机构等第三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实行单位与个人“双罚制”,堵塞责任漏洞。
2.贯彻比例原则,坚持过罚相当。法典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当,将比例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制度化。司法适用中,对恶意违法、拒不改正、后果严重、屡罚屡犯的情形依法从重;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修复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同时根据主体类型差异化设置责任标准,兼顾规制刚性与执法司法公平,避免责任畸轻畸重。
3.优化时效设置,健全追究机制。针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现周期长、危害潜伏性强等特点,法典合理配置追责时效,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期限为5年,其他违法行为为两年,体现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与群众健康权益的特殊保护。
在责任追究层面,法典构建行政查处、生态环境磋商、民事诉讼、公益诉讼等多元化机制,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衔接、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管理使用等规则,明确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有效破解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
4.明晰责任顺位,强化体系协调。法典对于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竞合问题,明确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应当承担多种责任的,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责任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则沿袭民法典民事责任优先的立场,确保受害人损失得到优先填补,严禁以罚代赔、以罚代刑,实现责任追究的全面性与公正性。
5.建立信用修复,坚持刚柔并济。法典在强化刚性追责的同时,设立信用修复制度,为切实履行修复义务、主动纠正违法的市场主体提供整改空间。及时缴纳赔偿金的,可从轻减轻;信用修复以完成生态修复、缴纳罚款赔偿金为前提,经法定程序审核确认,实现惩戒与激励并重,既彰显法律权威,又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主动规范经营,推动形成良性治理秩序。
四、生态环境法典对司法审判的规范意义
生态环境法典将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学习实施法典的重要主体,肩负着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法典的颁布实施,对生态环境审判具有全方位的规范引领作用。
1.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立法分散、规范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法典通过系统编纂整合,消除规则矛盾,明确违法行为构成、责任形式与裁量幅度,有效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为全国法院统一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提供根本依据,显著提升生态环境司法公信力。
2.填补规范漏洞,拓展保护空间。法典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在构建完整制度体系的同时,为新类型环境问题预留司法发展空间。总则确立的基本原则与一般条款,可在具体规则缺位时发挥补充适用功能。对于光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新型环境问题,人民法院可依据法典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作出妥当裁判,实现对新型环境权益的有效保护。
3.创新审判机制,增强保护实效。法典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等制度作出细化完善,为深化恢复性司法实践提供坚实规范支撑。人民法院应当以此为契机,探索优化跨行政区域管辖机制,持续完善审判规则体系,健全生态环境专业审判机制,完善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理模式,用好司法修复基地、替代性修复等举措,提升生态修复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4.强化协同治理,凝聚共治合力。法典系统界定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构建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人民法院要主动服务融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协调配合,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机制,与社会组织协调联动,顺畅诉前磋商、程序衔接、执行联动等工作机制,推动形成生态环境法治保护合力。
总之,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法典以科学严谨的体系逻辑和系统集成的制度创新,构建起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和独立部门,也为各级法院审理生态环境纠纷案件提供了统一的准绳。我们要以此为契机,认真学习新增制度和重要条文,准确把握法典体系逻辑与制度要义,深入研究法典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的衔接适用,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能力和水平,确保法典统一正确实施,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8版
作者: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返聘法官、研究室原一级巡视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