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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4月30日电(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针对实践中起诉期限制度存在的规则不够完善、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作出解释。
据统计,法答网涉及起诉期限问答有2270个,且存在高频提问和不一致答疑;裁判文书库中,近五年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案件约占裁定驳回案件总数的11%。鉴此,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最终形成《解释》,由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值得关注的是,实践中,有的法院在立案审查时未全面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造成部分案件“应该立案而未立案”“不该立案却予以立案”等问题。
鉴于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等规定,《解释》第一条明确,对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应裁定不予立案。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有相应的法律文书,依法完成送达程序,行政相对人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起诉期限应从送达之日起计算;但是,行政机关未制作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特殊情况下,则需要结合常理和相关证据才能认定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实施主体,从而具备依法提起诉讼的条件。
鉴于此,《解释》明确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
记者了解到,行政机关错误告知起诉期限有两种可能:一是行政机关告知的起诉期限长于法定期限的,当事人因此耽误起诉期限,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二是行政机关告知起诉期限短于法定起诉期限的,属于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鉴于此,《解释》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告知的起诉期限长于法定起诉期限导致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行政机关告知起诉期限短于法定起诉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执行。
另外,《解释》还明确行政法律文书依法需要向不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但送达时间不同或者告知起诉期限不同的,起诉期限分别计算,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消极不作为行为起诉期限的起算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4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做好上述行政诉讼法规定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衔接,进一步明确消极不作为行为起诉期限的起算点,《解释》明确行政机关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既不答复也不履行职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行政机关接到申请的两个月后提起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