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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4月21日电(记者 孙满桃)北京互联网法院今日对外通报涉平台著作权责任案件审理情况。据介绍,2021年至2025年,北京互联网法院累计受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83575件,审结案件85527件。
其中,受理涉在京平台企业著作权纠纷超2.4万件,占全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29.04%。案件涵盖网络直播、短视频推送、在线音乐播放、电子书阅读、新闻推送、社交网络分享、游戏制作与应用等多种传播形式,反映出以数字传播活动为代表的平台经济在北京呈现出极高的活跃度。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会上表示,在涉平台著作权案件中,如何合理认定平台责任,既关乎平台能否实现良性发展,也与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密切相关。近五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大量涉平台著作权纠纷,记录了我国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司法实践与产业变迁,也从侧面反映出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升。
赵长新表示,在“精准投喂”“用户画像”等算法技术广泛应用背景下,平台由被动的存储服务提供者向主动内容分发者转变,需承担更具前瞻性和主动性的“守门人”责任。
一是在涉及“内容推荐”的案件中,首先需要基于推荐的实现手段和技术原理,区分“人工推荐”和“算法自动化推荐”,其次需要分析算法技术如何介入内容传播,从而判断平台是否实质性参与帮助侵权行为。
二是算法过滤技术的发展背景下,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过滤拦截义务成为焦点,既不能苛求平台承担过重的技术负担与审查成本,也要避免放任平台以“技术不能”为由回避治理责任。
赵长新进一步说,在技术与业态深度融合的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性质从“技术中立”向“内容介入”转变,导致法律定性复杂化。
“平台通过‘内容策划’与‘人工精选’对海量内容进行主动性编排、推荐,相关行为超出单纯的技术服务范畴。”他说,另外,平台商业模式迭代更新,在“免费内容+广告收入”“流量引导+商业变现”等模式下,平台虽未直接向用户收费,但通过侵权内容吸引流量、提升用户粘性,从而获得广告收益或商业合作机会,平台应对此尽到注意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