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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走加班审批,算加班吗?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加班审批劳动争议案件,在该案中,公司虽然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但现有证据证实该制度在张某所在的部门并未实际执行,法院认定张某的加班事实成立,依法支持其加班费请求。
案情显示,2019年8月,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任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该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要填写《加班确认单》,经过各级相关人员审批后方可认定,自行延长工作时间又未及时补办加班审批手续,不视为加班。
2021年12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18万余元。张某主张其在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执行“996”工作模式,某科技公司要求员工周一至周五打卡时间为9:00-21:00,周六为9:00-17:30,每天午休时间为一小时,周日休息。为证明该主张,张某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显示公司曾通过邮件和钉钉方式明确通知上述工作时间要求。
公司则辩称,张某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8:00,中午休息一小时,周末休息,且主张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员工加班需提前走加班审批流程,未经审批的加班不算加班,因此张某打卡时间并不等于工作时间。即便张某存在延时加班,也应在扣除午休一小时的基础上,再扣除一小时的晚餐时间。
经查,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扣除用餐、休息时间后,张某累计存在延时加班338小时、休息日加班132小时。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实际执行的考勤打卡与某科技公司所主张的考勤时间不同,客观存在延时和休息日加班事实。某科技公司虽以“未经审批”为由否认,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认定张某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存在延时及休息日加班,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延时加班工资33000余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资27000余元。
法官介绍,如果公司有加班审批规定,员工应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则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加班确实发生。仅凭打卡记录单方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法院仍需结合其他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本案中,公司虽然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但现有证据证实该制度在张某所在的部门并未实际执行。张某主张其实行“996”工作模式,且有公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公司又无法提供反证。据此,法院认定张某的加班事实成立,依法支持其加班费请求。
法院建议: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安排加班时,应当与工会、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并足额支付加班费。
加班审批制应依法制定并严格执行。加班审批作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制度,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应经过民主和公示程序,听取劳动者合理意见建议,并确保劳动者知悉。同时,相应规章制度制定完成后应确保严格落实、规范执行,如果实际中不执行或变通执行,用人单位在诉讼中据此抗辩的,将面临不被司法机关采信的风险。
劳动者应妥善留存加班证据。当用人单位实行加班审批制时,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有必要加班,或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时,劳动者应及时按规定完成加班审批。如用人单位并未实际执行或变通执行加班审批时,劳动者应注意留存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各类证据。实践中,多数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OA或钉钉等办公软件中进行线上审批,劳动者离职后账号一般会被删除,存在难以调取原始资料的风险。劳动者应注意及时固定、保存相应证据,如电子审批记录、微信沟通记录、邮件记录、电话录音、相关工作成果等,以佐证加班事实。(作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 马卫丰 光明网见习记者 刁慈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