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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冲
本报通讯员 郭旋 夏添
法律赋予公民的举报权,本是监督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稳定的“正义之剑”,但个别不法分子却将其异化为“敛财利器”,以举报为要挟,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司法公信力。
近日,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举报超载”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案件,传递了法院严惩违法犯罪、护航道路运输秩序的坚定立场。
2023年7月至2025年4月间,被告人陆某多次蹲守在黑河地区龙镇农场国道路段,以过往货车超载、改装为由,恶意向交警部门拨打举报电话,使货车司机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向其交付“保车费”。通过多次恶意举报,陆某迫使多名被害人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烟盒藏钱等方式向其支付“保车费”共计人民币两万余元。
案发后,陆某将案涉钱款全部返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迫使被害司机交付“保车费”,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虽然陆某存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但考虑其多次敲诈勒索且有犯罪前科,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判处陆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官表示,公民有权对大车超载等违法行为向相关部门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但举报目的应基于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而非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法律鼓励公民依法举报违法行为,但坚决打击以举报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广大货运从业者应依法合规经营,遇到不法侵害时,要寻求法律保护,切勿妥协助长不法分子的犯罪气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