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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马金顺
本报通讯员 王巧利
在一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若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产生,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支持的后续治疗费与当事人事后实际支出的费用就可能存在差额。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是否有权再行要求侵权人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5年3月,张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王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在出院后进行了司法鉴定。同年6月,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由张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王某住院治疗费及其他损失费用共计41957元,其中包括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后续治疗费8000元。
2025年7月,王某在接受后续治疗时发现,实际产生的治疗费用比生效判决确定的后续治疗费多4959元,为此,王某要求张某和保险公司就差额进行赔偿,但遭到拒绝。同年9月,王某再次将张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当事人按照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后续治疗费且一并主张的,在后续治疗过程中,其治疗内容、治疗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对后续治疗费与后续实际发生的治疗费间的差额,一般不再调整,即要求侵权人承担实际产生的医疗费差额的权利原则上已经消灭。但若确因客观伤情发展导致后续治疗措施发生重大改变,进而造成实际产生的后期医疗费金额过分高于司法鉴定确定的后续治疗费金额时,就属于新的法律事实。在此情况下,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同,当事人可就差额部分主张权利,不构成重复诉讼。
随后,法院对王某的实际治疗费用与生效判决确定的后续治疗费进行了核对,并认定存在差额。但考虑到王某的伤情发展及后续治疗措施的改变程度,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张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部分损失差额2169元。
法官表示,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对于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当事人应谨慎选择主张时机。如果选择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后续治疗费用并获得了法院支持,则应遵守该判决结果。但在后续治疗措施发生重大改变,且实际费用明显高于司法鉴定确定的费用时,当事人仍有权就差额部分提起诉讼。
法官同时提醒,当事人在选择主张后续治疗费用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伤情及后续治疗情况,避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