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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共筑满意消费
三月春风送暖,“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如期而至,这不仅是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日,更是映照市场诚信、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契机,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与纷繁复杂的交易背后,人民法院正以法律为利剑,以公正为基石,默默构筑起一道坚实的权益保护屏障,守护着千家万户的安心与幸福。
【案情回顾】“新机”暗藏玄机,激活日期露真相
2024年4月,市民刘某被某商场显眼的促销广告牌吸引 ——“品牌86寸电视特惠 4599 元”。想趁优惠选购,刘某当场付款购入该款电视机。由于房屋装修进度滞后,这台电视一直未拆封使用。直到 2025 年 9 月 18 日,刘某在启封安装电视时却发现屏幕频繁出现条纹闪烁、色彩失真甚至白屏等故障。心急如焚的刘某立即联系品牌官方申请售后检测,令人震惊的是,售后系统显示:该电视的激活日期为 2022 年 8 月,早已被使用过!
明明买的是 “新机”,却是存放两年的展示样机?刘某随即与商场交涉,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假一赔三”的规定,刘某要求商场退还购机款 4599 元,并赔偿 13797元,合计 18396元。
面对索赔,商场辩称:该电视确实于 2022 年 8 月作为卖场样机投入使用,出售时已明确告知刘某 “样机属性”,且售价较全新机大幅下调。但商场未能提供任何书面协议、聊天记录或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告知义务。双方协商无果,刘某一纸诉状将商场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举证不能担责任,柔性司法化纠纷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郭洁仔细梳理案情关键点:
1. 商家宣传内容与商品实际状况不符:广告牌明确标注 “全新未使用”,与电视 2022 年已使用过并激活的事实存在明显矛盾;
2.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主张已履行告知义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商场无法证明曾告知刘某 “样机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欺诈认定考量:商家将展示样机以 “新机” 名义出售,且未明确告知商品真实状况,可能构成消费欺诈,但考虑到电视仍可使用、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金额,调解更有利于实质性解决纠纷。
为平衡双方权益,法官郭洁多次组织沟通调解:一方面向商场释明,虚假宣传不仅违反诚信原则,若被认定欺诈需承担 “退一赔三” 的惩罚性赔偿,现有证据对其极为不利;另一方面也向刘某说明,调解可快速实现权益救济,避免诉讼周期过长的诉累。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疏导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案涉电视归刘某所有,某商场于三日内赔偿刘某损失 6000 元,一场消费纠纷就此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三个关键点,守住消费维权底线
1. 经营者需对 “告知义务” 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规定,凭样品买卖需明确约定并封存样品,本案中商场既未标注 “样机”,也无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即便主张 “价格优惠”,也不能免除其如实说明商品状况的法定义务。
2. 虚假宣传可能构成消费欺诈
经营者以 “全新未使用” 为宣传点吸引消费者,实际出售已激活的展示样机,属于典型的信息不对称。若无法证明消费者知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认定为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3. 调解是高效维权的优选途径
本案中,法院通过调解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为商家减轻了全额惩罚性赔偿的负担,实现 “案结事了人和”。消费者遇到类似纠纷时,可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权,注意留存宣传资料、交易凭证等关键证据。
【消费提示】
购买家电等耐用商品时,务必核对商品序列号、激活日期等信息,要求商家出具书面质保承诺;
对 “特价机”“清仓机” 等优惠商品,需明确询问是否为样机、翻新机,要求商家在票据上注明商品属性;
权益受损时,及时固定广告宣传截图、售后检测报告、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 12315 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维权。
(郭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