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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中院发布5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宁德中院微信2026-03-16 10:41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宁德中院发布5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为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提供指引便于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

  只交车不过户,消费者可直接解约

  ——黄某与瞿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

  2024年4月,黄某从瞿某处购得一辆货车,瞿某交付了车辆及相关权利证书,但未办理过户。同月,黄某将购买的货车转让给苏某,并交付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苏某于当日支付全部购车款。同年6月,瞿某注销了涉案车辆原行驶证,重新补办了行驶证,导致苏某购买的车辆无法办理过户。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

  法院审理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作为车辆出卖人,依法应向苏某交付车辆,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苏某已依约支付全部货款,却因车辆无法办理过户等客观原因,致使黄某未能将车辆过户登记至苏某名下,苏某购车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解除合同。遂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全部购车款。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宁德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与电视、手机等普通动产最大的区别,在于实行登记对抗主义。普通动产一经交付,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而机动车交付仅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过户登记才是对抗要件。也就是说,仅交付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即便已取得车辆所有权,也无法对抗原车主再次转卖,无法阻止原车主的债权人申请查封该车辆,甚至会影响保险办理,严重妨碍车辆正常使用。交付不是终点,拿到车只是第一步,办理过户才是交易终点。

  别被套路!电子合同下,快递签收时间就是交付时间

  ——山东某电子公司与宁德市某商行、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

  山东某电子公司在抖音平台销售手机等电子产品,消费者在平台下单后,该公司依据订单向宁德市某商行采购手机,并由某商行直接代发至消费者。2024年5月,消费者在抖音平台上向该公司买了一部小米手机。该公司向某商行经营者陈某支付4659元,某商行以滴滴顺风车方式送货,但消费者并未收到手机,因此向平台申请退款,该公司因产生货款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宁德市某商行、陈某共同赔偿损失4659元。

  法院审理

  蕉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交易系通过微信完成,故涉案买卖合同属于电子合同,涉案商品的交付时间应为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时间。宁德市某商行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消费者已收到商品,并已就商品的遗失进行了报警,故应当认定宁德市某商行尚未完成商品交付义务,其应当将收取的货款及运费退还给山东某电子公司。遂判决宁德市某商行、陈某退还款项4659元。

  法官说法

  现今网络购物十分普遍,交付方式多为销售方将物品交给第三方快递物流公司,再由第三方快递物流公司将商品交给购买方。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均对此作了规定,即“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是代网络购物经营者履行交付义务,消费者实际签收了商品,网络购物经营者才算履行完交付商品的义务,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才由网络购物经营者转移至消费者承担。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尽量当面签收、查验商品完好情况,才能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别拖延!怠于提货,标的物毁损风险需自担

  ——瞿某、廖某与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

  2023年初,瞿某、廖某向潘某订购3车紫菜,廖某向潘某支付货款26万元,余款13万余元未付。其后,瞿某、廖某运走一车紫菜,价值13万余元。剩余两车紫菜总价26万余元,均免费寄存于案外人洪某的厂房中。后潘某多次通过微信催促瞿某、廖某提取剩余紫菜,未有回应。2023年8月,因水库爆水,寄存在厂房的紫菜被淹,遭到损毁。潘某将受损紫菜晒干后进行二次销售,销售额共计10万余元。因紫菜二次销售后,双方对货款发生争执,瞿某、廖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潘某退还已支付的货款12万余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福鼎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作为出卖人,已按约定将货物放置于指定地点并履行通知义务;瞿某、廖某作为买受人,在潘某多次催促下怠于提取货物。根据法律规定,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未能按期交付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故瞿某、廖某应对紫菜发生毁坏的风险承担相应责任。而潘某已经按照约定将紫菜放置于指定的交付地点,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告知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过错。遂判决驳回了瞿某、廖某的诉讼请求。

  瞿某、廖某不服提起上诉,宁德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商事交易中,标的物的交付与受领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核心内容,更是风险划分的关键节点。买受人不能以市场行情变化等理由随意拖延受领,否则需对因延迟收货所导致的不利后果负责。司法裁判通过认定延迟受领的风险承担,传递“违约需担责”的规则意识,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增强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履约的预期。若允许买受人无成本延迟受领,将导致出卖人面临人财两空的困境,破坏市场信用体系。

  买二手车遇调表,可以撤销合同

  ——金某与魏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

  2023年底,金某欲购买二手车,遂联系有经验的魏某帮忙物色。经魏某筛选,金某选中一辆宝马530轿车。2024年1月,魏某以25.8万元从案外人朱某处购得该车,合同中朱某承诺“收购此车后无调表”。当日,魏某与金某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以26.5万元将车辆售予金某,并特别注明“保证表显公里数为实表”。金某支付购车款并支出保险费12075元。2024年5月,经检测发现该车实际里程已达241097公里,存在调表情形。金某认为魏某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及保险费,并赔偿三倍购车款79.5万元。

  法院审理

  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魏某是否构成欺诈及责任承担。魏某从朱某处购车时,朱某已承诺无调表,魏某基于对朱某的信任,按表显里程转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魏某明知车辆调表仍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故其行为不构成欺诈。但魏某未对车辆里程真实性进行审慎核查,导致金某对车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应予撤销。合同撤销后,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综合考虑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折旧,酌定扣减1万元。遂判决撤销买卖合同并返还购车款25.5万元。

  法官说法

  魏某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负有车辆状况的专业审查义务,其未经核实即承诺“保证实表”,致使买方基于错误认识购车,构成重大误解,买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本案判决既明确了二手车交易中从业者的责任边界,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应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即便不构成欺诈,也可能因重大误解承担退赔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亦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尽量通过正规渠道交易,妥善留存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络售假,买家可要求退款+赔偿

  ——周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在淘宝平台开了一家店铺,周某以1.3万元的价格在其店铺购买了一款棕色Goyard/戈雅双肩包,李某在出售商品时,宣传出售的是戈雅Goyard品牌正品,且商品标识为戈雅Goyard品牌。周某出于对商家宣传的信任,下单购买,但收到货物后,周某发现包包粗糙,气味异常,拍照至得物平台检测,经平台鉴定为假,后发货到中国中检奢侈品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假货。周某认为,李某在出售商品时提供与商品真实信息不符的虚假信息,使自己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价款共计5.2万元。

  法院调解

  经寿宁法院组织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周某同意向李某退还货款1.3万元,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该款项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已成为大众消费的普遍方式。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和判断,往往依赖于经营者的描述与承诺。若经营者作出虚假或夸大宣传,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产生错误信赖,并据此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购买决定。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经营者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构成欺诈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既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也是对经营者诚信经营的有效监督。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时应增强证据意识,理性维权;也警示网店经营者,任何心存侥幸的虚假宣传,终将面临法律严惩,不仅自毁商誉,更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责编:张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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