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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5年,人民法院以坚实的司法步伐,为“十四五”规划的圆满收官交出高质量的法治答卷。步入2026年,站在“十五五”新征程的起点,司法如何更好回应时代之问、人民之需,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惩治犯罪到保护人民,从规制人工智能伦理到保障新就业群体权益,法治的触角正延伸至每一个细微之处。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光明网推出《两会说“法”·院长谈》系列访谈,特邀高级法院院长,共话司法如何托底民生大计,探讨在“十五五”开局之年,人民法院将如何以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护航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采访嘉宾: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
当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养老服务需求日益高涨。与此同时,不少养老机构的“预付费”模式,却暴露出了诸多潜在性风险,严重影响着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和产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提出了一份关于“完善预付式养老服务立法”的建议。他在接受光明网记者专访时指出,“预付式”养老服务本是养老机构纾解运营压力、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双赢”尝试,但也难免被部分经营者异化为“圈钱工具”。
“司法实践中,我们关注到多类事关老年人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例如,经营者预设不公平退费条款、预付资金脱离监管、名为养老实为卖房、虚假宣传集资诈骗等情况。”贾宇认为,这些问题相互交织、叠加蔓延,既啃食着老年人的“钱袋子”,也牵绊着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脚步,成为亟待破解的民生痛点。
为此,他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增设“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机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的条款。同时,建议将新型预付式养老机构如康养社区、老年公寓及其运营资金纳入监管体系,规范收费标准,明确资金监管主管单位。
贾宇认为,“预付式”养老服务的规范发展,从来不是单一维度的行业治理,更是关乎亿万老年人“养老安全感”的民生工程。因此,更需要以立法为基划定行为边界,以司法为尺明晰权利义务,以诚信为本回归服务本源,从而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安享无忧晚年,真正实现“养老有温度、法治有力度、行业有出路”。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贾宇今年还提出了关于“加强规制专利恶意诉讼”的建议。他认为,规制专利恶意诉讼,就是守护新质生产力的火种,就是护航关键核心领域高质量发展。
以下为采访实录:
记者:我们关注到,您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今年提出了关于“完善预付式养老服务立法”的建议。能否请您简要谈谈,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关注到了该领域的哪些突出问题?从进一步完善立法角度,您有哪些针对性的建议?
贾宇: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持续提速,“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成为新时代民生刚需,养老服务也成为不少家庭托付牵挂、安享晚年的重要选择。“预付式”养老服务本是养老机构纾解运营压力、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双赢”尝试,但也难免被部分经营者异化为“圈钱工具”。
司法实践中,我们关注到多类事关老年人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例如,经营者预设不公平退费条款、预付资金脱离监管、名为养老实为卖房、虚假宣传集资诈骗等情况。这些问题相互交织、叠加蔓延,既啃食着老年人的“钱袋子”,也牵绊着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脚步,成为亟待破解的民生痛点。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仍为2018年修订版本,难以全面满足预付式养老新业态发展需求。2020年民政部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缺乏对预付式养老具体化监管规范。虽然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于2024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但其强制能力有限。破解养老服务“预付费”乱象,根本之策在于筑牢立法防线,让“预付费”模式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结合司法实践,我有四点针对性建议:
一是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中,对格式条款的公平性作出规定,禁止养老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限制老年人解约退费的权利,增设“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机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的条款。
二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但未明确具体监管主体及监管方式。建议将新型预付式养老机构如康养社区、老年公寓及其运营资金纳入监管体系,规范收费标准,明确资金监管主管单位。
三是《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仅笼统禁止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未明确禁止以“使用权转让”名义变相从事房产销售。建议增设“不得以养老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销售业务”的条款。
四是严惩虚假宣传,禁止以高息回报等诱导性手段骗取老年人资金,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中增设“养老机构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付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的条款。
养老是一篇“民生大文章”,字字千钧。“预付式”养老服务的规范发展,从来不是单一维度的行业治理,更是关乎亿万老年人“养老安全感”的民生工程,是践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有力抓手。因此,更需要以立法为基划定行为边界,以司法为尺明晰权利义务,以诚信为本回归服务本源,从而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安享无忧晚年,真正实现“养老有温度、法治有力度、行业有出路”。
记者: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关键核心领域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体现,而这些领域也很容易滋生“内卷式”竞争,有的企业甚至将专利恶意诉讼当作“商业武器”,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阻碍创新活力。我们关注到,您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今年提出了关于“加强规制专利恶意诉讼”的建议。能否结合司法实践为我们讲讲,专利恶意诉讼有哪些突出的表现?在识别和打击专利恶意诉讼方面,可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贾宇:专利制度的核心要义,是激励创新、释放创造动能。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关注到,有部分主体“借维权之名,行恶意竞争之实”,主要表现为拆分证据反复提起侵权诉讼,明知权利瑕疵仍提起侵权诉讼,不当申请保全干扰生产经营,在商业关键节点展开“专利狙击”等行为,将专利异化为打压对手、扰乱市场的工具,不仅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更严重阻碍了关键核心领域的创新创造。
透过这些典型情形,我们认识到,规制专利恶意诉讼,就是守护新质生产力的火种,就是护航关键核心领域高质量发展。因此,近年来上海法院以司法裁判为导向,依法妥善审理了一批涉及专利恶意诉讼的纠纷,既重拳出击治“已发”,也源头防范控“未发”。与此同时,我们也意识到,要想真正做实事前预防、防范损害扩大,还需各部门凝聚合力、协同共治,推动形成“识别—惩戒—预防—协同”的全链条治理体系。由此,我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构建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推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建立常态化的案件信息互通机制,强化对恶意举报、恶意诉讼的源头识别与联合惩戒力度。
二是探索构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覆盖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存在恶意诉讼行为的相关主体纳入“警示名单”进行全流程重点监管,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格局。
三是建立专利权数据查询库。整合行政管理与司法领域的专利审查、无效宣告、侵权判决等数据资源,打破数据壁垒,实时信息共享,让专利审查人员与司法裁判者能够全面掌握专利权利最新状态及其历史变化。
四是制定和完善行业自治规范。引导重点行业协会制定商业关键节点的专利风险应对指引,针对可能遭遇专利诉讼的情况及时介入,组织专家评估并提供法律支持,避免恶意诉讼对产业发展造成冲击。
我们认为规制专利恶意诉讼,关键在于把握“惩恶”与“护权”的平衡,既不纵容恶意诉讼扰乱市场,也不忽视正当维权诉求,从而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划定法治轨道,以协同共治护航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
(统筹:陈畅 采访:孙满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