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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离世遗留债务 配偶被起诉要求还款

来源:法治日报2026-03-04 09:27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潘泽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离世后留下的债务,另一方是否应代替偿还,这成为债务人配偶与债权人之间的现实难题。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诉请债务人配偶承担还款责任的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指引。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2024年初,张某以其经营的店铺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刘某借款共计17万余元。实际上,这笔借款为刘某刷取自己的多张信用卡套现而来。2024年8月2日,张某去世,此时,欠款尚未还清。

  刘某转而向张某的丈夫王某主张债权。刘某认为,张某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店铺收益用于家庭生活,王某作为受益人理应还款。王某则称,自己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借款也未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协商不成,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确定了两个争议焦点。

  首先是借贷关系的法律效力。法官指出,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本案中,刘某套取信用卡的资金不属于自有资金,根据法律规定,刘某与张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且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张某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不当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其次,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的关键还在于是否符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法庭调查发现,张某确实将部分借款用于其经营的店铺,该店铺的经营目的是为家庭提供生活经济来源。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在借款期间,张某曾频繁向王某进行大额转账,总金额达20万元。更为关键的是,王某的账户也曾向刘某的账户进行过转账。对于这些转账的具体缘由,王某未能给出合理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借贷合同无效,张某所获款项属于应予返还的不当得利,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证据表明被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且王某账户亦参与过还款,足以认定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现张某去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生存配偶王某应对该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刘某借款17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三种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是共债共签,即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共同向债权人作出借款意思表示。二是事后追认,举债时仅有一方签名,但事后配偶通过书面、短信、电话录音等方式明确表示愿意共同偿还债务,或者以实际还款等行为予以认可,这些均可视为对债务的追认。三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果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共同生产经营等,即使另一方未签字或事后未追认,通常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提醒,对于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尤其是大额资金)时,应尽可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保留“共债共签”的证据。若只有一方举债,应注意收集保留能证明款项是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如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经营往来单据等。对夫妻一方而言,应关注配偶的举债行为,如发现配偶以个人名义举债且未将钱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注意区分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经营账户与家庭账户,避免混同。

  此外,针对本案,法官特别表示,要树立合法借贷意识。出借信用卡套现进行民间借贷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信用卡资金属于银行信贷资金,并非出借人自有资金,套取信用卡转贷他人,既违反金融管理规定,也会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套现行为还可能引发信用卡逾期、征信受损,情节严重的,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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