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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蒋起东 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是国家铁路局法定职责之一,对提升铁路产品质量、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至关重要。近日,国家铁路局修订发布了《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5日起施行。
国家铁路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提升铁路安全监管效能和保障铁路安全稳定运行,此次在修订过程中,聚焦产品抽样检验、结果处理中的突出问题。
据了解,《办法》对监督抽查工作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例如,在总则中明确:“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按铁路专用产品检验检测细则实施。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在产品抽样流程方面,《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对于因转产、停产等原因致使无法抽样的,《办法》规定,除了生产企业应当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并提供相关生产、销售记录外,抽样人员还应当如实记录,并由抽样机构报送国家铁路局。
《办法》还增加了抽样人员不得抽样的情形,包括:抽样产品数量不符合检验检测细则要求的;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对异议处理、结果处理的规定。例如,明确了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报告送达时限为5日;生产企业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对公告的不合格产品,库存产品不得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