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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新年伊始
厦门中院破产法庭
收到了一面某A街道经济合作社送来的
特殊的开年锦旗
究竟发生了什么?
让我们一探究竟
案情回溯
B加工厂系1987年由原某居委会与C集团公司进行联营合作而设立的联营主体,于2003年2月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进行清算。
2024年11月4日,申请人厦门某A街道经济合作社以被申请人B加工厂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厦门破产法庭申请进行强制清算。

厦门破产法庭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相关规定,裁定受理申请人A街道经济合作社对被申请人B加工厂的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
办案
思路
一
发现诸多问题
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发现被清算企业B加工厂存在企业资料严重缺失、历史遗留问题复杂、财产权属不清,联营土地流失等严重问题。
且因本案所涉联营的土地被转移到其他单位且被转让、处置等,原联营一方居委会所在的失地农民意见很大,强烈要求收回流失在外的土地用于集体发展。原联营一方居委会所属的集体财产经营管理单位(即A街道经济合作社)为此先后提起土地使用权违法登记的行政诉讼、解除联营合同的诉讼、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之诉等诉讼,历经十余次审判,均被裁决败诉。
二
开展财产调查

在法院指导下,清算组开展繁琐的清算工作,先后向土地、规划、建设、城建档案馆等多部门调取核实企业资产,查明房产目前的权属主体、使用主体及相关历史流转过程。开展测绘评估,计算土地、房产、租金等财产价值,准确认定清算企业财产价值。
在一系列财产调查的基础上,清算遵循“尊重历史、维护稳定、公平合理保护集体财产”原则,最终确定“无法追回财产视同分配给责任方,可收回土地房产发还村集体,双方根据评估价值差异互相找补”的基本思路,并据此制定清算方案。
三
法院最终裁定
法院经审查裁定确认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方案》。依据清算方案,为A街道经济合作社追回两千多平方米的土地及三千多平方米的房产,每年可为村集体实现租金收入预计可达100余万元,2029年之后还将收回另一块发展用地(约一万多平方米),并据此和政府处理后续发展用地相关事宜。另,B集团公司还应付A街道经济合作社补差款5944000.07元。
2025年12月31日,厦门中院裁定终结该案的强制清算程序。
典型
意义
1
依法受理
为联营企业清算受理提供案例指引
厦门破产法庭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裁定予以受理,打通了相关保护村集体合法利益诉求的通径,为同类联营企业清算提供实践样本。
2
思路创新
探索村集体财产纠纷依法维权新路径
村集体财产被用于出资、入股导致流失是常见的一类法律纠纷。本案清算思路及《清算方案》,最大限度保障村集体流失在外的财产及时收回并保持相对完整性,有利村集体的后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实际的效果,为今后处理村集体财产流转的相关争议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借鉴。
3
司法担当
发挥清破审判集约功能实现诉源化解
该案清算申请人A街道经济合作社为收回流失在外的土地,历经10余次审判诉讼仍无法解决。该案最终让村集体多年纠纷得以化解,避免继续引发大量的诉讼,实现诉源化解,维护社会稳定,充分体现了强制清算和破产审判集约化解的功能,实现相应的社会效益。
法官心语

厦门破产法庭法官张超
民生无小事。集体土地关涉众多基层百姓的生存权,审判司法始终保持关切。厦门破产法庭对该清算案件积极受理作为,并多方寻求创新思路,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从而达到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努力回应民生需求的办案效果。
作为承办人员,通过该案审理,既认识了案涉的厦门经济特区原城中村建设的城市变迁,同时也深深感受到了依法保护集体财产和村民利益的司法责任感。
该案案情复杂,但并未产生清算衍生诉讼案件,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也印证了“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温暖的正义”的司法初心。
供稿:破产庭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