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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雪泓
去年3月的一天,12岁的小强(化名)与同伴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花园追逐玩耍,并在小区停满车辆的车位间穿梭。其间,小强从两辆停放的汽车之间横穿跑入道路,与骑车沿道路逆向行驶的张华(化名)相撞。这起事故直接导致小强右侧胫骨远端骨骺损伤、右侧腓骨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这起未成年人“鬼探头”式穿行道路发生事故的案件,来自于近日发布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涉未成年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10余年间,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已审理涉未成年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153件,占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类案件的近四成,接近涉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六分之一。
“从长期审判实践来看,未成年人作为参与城市交通的特殊群体,搭乘或骑行非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频繁发生,给许多家庭带来难以承受的创伤,也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痛点问题。”海淀法院副院长贾柏岩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孩子遭受的损伤更重
《白皮书》介绍,此类案件中,涉事车辆类型高度集中,涉案的非机动车中近半数都是电动自行车。此外,事发时段与路段具有规律性,八成以上在社会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出现在上下学高峰,而城市主干道、学校周边及小区门口等人流密集地段为事故高发区域。
《白皮书》显示,九成以上案件由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非机动车一方担责比例较高。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事故中,43.12%的非机动车一方需承担责任。而在非机动车之间及非机动车与行人的事故中,未成年人或者监护人的担责比例均超84%。
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庭长秦硕告诉记者,未成年人未达法定年龄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现象明显,有57.14%的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违反交通信号灯、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等违规现象较为普遍。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未成年人面临的损害后果甚至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更为严重。
“姑且不论财产损失,仅从人身损害来看,未成年人遭受的身体损伤骨折的占比71%,其次是头面部和牙齿受伤。近三成案件的未成年人不同程度构成伤残,有两起案件直接造成未成年人死亡。我们审结的5件刑事案件中,有3件造成监护人死亡,均为祖辈骑行电动自行车接送未成年人放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秦硕说。
父母违规驾车比例高
2024年6月的一天,16岁的周玉(化名)搭乘父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出行,恰逢外卖员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后,周玉和父亲受伤倒地。第二天,周玉的父亲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交管部门调取的现场监控显示,事发时,周玉和父亲以及外卖员刘某均未佩戴安全头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玉父亲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周玉无责。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逆行且超速行驶,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刘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这起刑事案件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坐者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副庭长张莹介绍,严禁逆行是道路通行秩序的底线,限速行驶是安全保障的前提,而规范佩戴头盔是必要的防护措施,也是非机动车驾乘人员的“生命护甲”,“遗憾的是,这起事故的驾驶人全部违反了这几条重要规定,造成了严重后果。”张莹说。
秦硕告诉记者,近年来,未成年人作为乘客搭乘电动自行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数量显著,且90%以上为近亲属以及近亲属委托的成年人搭载未成年人出行。这类案件中,父母等监护人作为驾驶人,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逆向行驶、超速行驶、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违反交通信号灯等。值得关注的是,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自身佩戴头盔或者为未成年子女佩戴头盔的不到半数,是发生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骑滑板车遭遇“开门杀”
在前述未成年人“鬼探头”式穿行道路发生事故的案件中,海淀法院认定小强与同伴追逐过程中,从花园进入道路时未观察路况,未作停顿,直接由两车之间径直冲出,存在过错。法院认为,相较于张华未靠右侧通行的过错,小强从两车之间突然快速冲出更难以被预见和避免。事发时,张华采取了脚踩地等制动措施,小强则无任何减速行为。法院最终判定张华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强则自担70%的损失。
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副庭长曹晓颖告诉记者,“鬼探头”是小区事故高发诱因,停车位、绿化带、建筑转角等区域易形成视线盲区,从间隙中突然穿行极易引发事故。
除了“鬼探头”式穿行道路,“开门杀”造成的伤害近年来也受到社会关注。海淀法院通报的案例中,17岁的刘云(化名)在小区外道路骑行电动滑板车,途经门口停车位时,小客车驾驶人罗某突然打开车门。刘云撞上车门,导致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并接受手术治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负主要责任,刘云负次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开车门时未尽审慎观察义务,存在主要过错;刘某在公共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同样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定罗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
案件主审法官表示,这是一起机动车“开门杀”与未成年人违规使用滑行工具叠加引发事故的典型案例,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及使用平衡车、滑板车等滑行工具的未成年人具有警示作用,也明确了两类主体的责任边界。一是机动车驾驶人需履行“开门前观察”的法定义务,尤其在小区出入口、非机动车道等人员密集区域,应放缓开门动作、预留观察时间,从源头防范“开门杀”事故。二是未成年人及家长需知晓滑行工具的使用规则,滑板车、平衡车不属于法定非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等公共道路行驶,仅可在公园、封闭小区等特定区域使用,避免因认知偏差引发安全事故。
各方同向发力护安全
《白皮书》调研发现,未成年人涉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不仅有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还与监护人监护不到位、机动车驾驶人未尽注意义务、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存在违规行为等多方面因素有关。如机动车驾驶员普遍违反“分道行驶”“安全观察”等基本规则,违规进入非机动车道、停车开门未观察周边环境、倒车时未全面排查盲区等。这种行为对反应与规避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构成严重威胁。
多数案件中,监护人未陪同未成年人在社会道路、停车场等复杂区域出行,使其独自面临交通风险。即便监护人在场,也存在“形式陪同”现象。部分监护人自身存在逆行、闯红灯、违规载人等行为,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示范。还有监护人未及时制止未成年人在道路上玩滑板车、追逐打闹等危险行为。此外,监护人未为未成年人配置安全装备也增加了出行风险。
“保护未成年人交通安全,单靠司法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各方同向发力。”贾柏岩认为,家庭应承担起首要教育监管责任,为孩子树立安全行为榜样。同时,学校应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常态化教学,提升学生交通安全避险能力。政府部门应加强特别是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维护,与学校、家长共同做好上下学时段护学工作。此外,社区、媒体等多方力量应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关注并参与未成年人出行安全的和谐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