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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监督之“刚”开“十五五”新局

来源:光明网2025-12-31 18:52

  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法律监督刚性是国家法治权威的重要彰显,也是“十五五”时期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核心抓手。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中共中央印发专项意见为监督提质增效锚定方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检察改革为牵引持续强化监督刚性。应勇检察长反复强调:“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杭州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明确提出“三个不使”目标,持续强化监督刚性。但与全国检察机关一样,杭州检察法律监督工作仍存制度、机制、保障、联动等刚性短板,亟待有效克服,实现监督刚性高质量提升,于“十五五”中开出新局。

  一、立足本元,正确理解法律监督刚性的法律属性和重要内涵

  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必须具备不可忽视的权威性、不容规避的强制性与切实有效的实效性,否则,监督刚性,便无从谈起。在杭州市检察机关工作实践中,有刚性的法律监督,通常表现为监督启动环节的主动介入性、监督实施过程的强制推进性、监督意见制发的规范约束力以及监督效果实现的保障力。

  杭州市检察机关着力提升法律监督工作刚性,认知基础是法律监督的“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有着鲜明法律属性和法律渊源。其一,主体的专门性赋予了法律监督刚性的专业渊源。检察机关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唯一专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司法机关,其监督职权由宪法和法律专门授予,具有排他性与天然权威性。这种专门性决定检察机关能够集中精力开展专业法律监督工作,提升监督的专业性和精准性。其二,内容的法定性明确了法律监督刚性的内容属性。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与监督内容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聚焦于执法司法活动中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为核心目标,监督内容具有高度专业性与针对性。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检察监督更聚焦于法律实施的具体环节,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其三,方式的程序性解决了法律监督刚性的方法路径。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公益诉讼起诉等法定程序开展监督工作,以规范化的程序性权力启动纠错程序,通过程序正义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避免监督工作的随意性。这种程序性特征确保检察监督工作的规范有序,提升监督工作的公信力。其四,保障的国家性夯实了法律监督刚性的强大后盾。法律监督以国家强制力为坚实后盾,对于拒不接受监督、不落实监督意见或者妨碍监督工作开展的被监督对象,检察机关可通过法定程序追究其相应责任,确保监督效力顺利实现。这种国家强制力保障是检察监督区别于其他监督形式的重要特征,也是监督刚性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这四大特征共同构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刚性的独特属性,使其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正视现在,提升法律监督刚性是法治所要、时代所需、职责使然

  杭州市检察机关认为,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刚性,具有重要时代意义与实践价值。

  第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律监督不能不“刚”。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将其纳入新时代法治建设重点任务,凸显党中央对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专门部署法律监督工作的中央文件,更是从制度层面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以刚性监督破解执法司法领域突出问题。事实上,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提升法律监督刚性,是保障国家法制统一的核心支撑。在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背景下,执法司法实践中难免出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本位主义等干扰法律实施的现象,比如在杭州少数地方还存在“选择性执法”“变通性司法”等问题,严重影响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提升法律监督刚性,能够对执法司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精准监督与有效纠正,规范执法司法机关履职行为,防止出现法律实施“碎片化”“差异化”等问题,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进而提升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质量。

  第二,新时代新征程,呼唤法律监督之“刚”。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发展阶段。“十五五”规划意见中,把法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调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法律监督效能、提升法治治理整体水平。法律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刚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与党的监督、人大监督、监察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相互配合、协同发力,才能共同构建起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同时,随着中国式现代化深入推进,杭州经济实力已达到或接近部分发达国家的水平,主要体现在经济总量、人均指标和创新竞争力等方面,比如GDP总量在2023年便已突破2万亿元人民币,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已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优不优”,对司法公正与法治权威提出更高层次、更精细化的要求。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人民群众感受法治温度的重要窗口,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核心要素。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立案不当、非法取证、裁判错误、执行不力、超期羁押等司法不公突出问题,不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无不呼唤检察机关以更高标准强化法律监督刚性,对侦查、审判、执行等法律实施流程全方位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筑牢司法公正的坚固防线,才能满足时代与人民的新呼唤、新要求、新期待。

  第三,检察履职中暴露的“软”,亟待提升法律监督的“刚”。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刚性不足”问题仍较为突出,以杭州市检察机关及全国部分检察机关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统计数据,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开展立案监督时,因公安机关拒不配合提供案卷材料、拒不说明不立案理由,导致监督工作无法推进的比例达15%以上;法律监督意见采纳率在杭州市不同地区、不同领域存在显著差异,部分被监督单位对监督意见存在“重回复、轻落实”“重形式、轻实效”现象,整改落实不到位问题时有发生;对于被监督对象拒不配合调查核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法律未具体明确相应惩戒措施,检察机关缺乏有效强制手段,部分杭州基层检察院往往难以有效应对;公益诉讼诉前建议在部分地区存在“纸面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监督实效未能充分彰显;对于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整改期限、责任追究等核心问题,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导致全市部分检察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底气不足”“腰杆不硬”,难以有效开展工作。这些问题不仅制约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发挥,影响检察工作公信力,也与“十五五”规划意见提出的法治建设目标存在明显差距,亟待从理论与实践层面加以破解。

  三、着眼未来,“十五五”时期提升法律监督刚性的五大现实路径

  十五五时期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刚性,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紧扣十五五规划法治建设目标,严格落实中央文件要求,坚持系统观念与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综合施策,从完善监督规范体系、创新监督运行机制、强化监督保障支撑、构建协同监督格局四个维度统筹发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刚性提升体系,推动检察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更新监督理念,在政治引领中补齐“刚”之“钙”。

  我们必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文件精神,创新落实应勇检察长和最高检针对新时期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部署,学习借鉴全国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中提升刚性的先进理念等,树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核心理念,践行“主动监督、精准监督、有效监督”实践理念,强化“双赢多赢共赢”协同理念,坚守“以人民为中心”价值理念等等。比如杭州市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总书记“三个监督”中,率先提出“三个不使”理念,即不使司法案件因检察办案问题得不到公正处理、不使司法不公案件因检察监督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不使徇私枉法人员因检察侦查问题得不到依法惩治。比如落实应勇检察长提出的“三个善于”,杭州市检察院理念先行,率先建立“2+11+X”高质效办案指引体系,接续出台19项类案指引,将其应用于刑事检察领域,本质是将政治要求、法律规范、社会期待转化为方向明确、规则清晰、效果可测的办案标准与流程,以强大的标准化支撑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比如在抓实“三个管理”中,杭州市检察机关以数字化理念先行更行,建立刑事办案监督、数字模型建设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工作闭环式管理的全周期专项检察工作新模式,以闭环监督提升法律监督工作刚性。

  (二)提升监督站位,在服务大局中吸纳“刚”之“气”。

  检察机关必须立足全局,不断提升法律监督工作站位,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将法律监督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大局统筹推进;始终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如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长三角一体化等,部署跨区域、跨领域专项监督行动,融入国家治理大局。比如杭州市检察机关立足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以检察协同助力区域高质量发展,形成多维度跨区域协作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牵头搭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沿线九城检察机关跨区域协作平台,签署《关于高质效服务保障数据产业发展的工作意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资源共享合作备忘录》,建立内外联动、资源共享的知识产权检察新模式,精准服务区域科创产业发展。比如针对杭州数字经济核心城市定位,成立数字检察工作专班,搭建“数字检察监督平台”,打通与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的数据接口,重点监督数字经济领域的网络诈骗、数据泄露、平台垄断、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比如针对杭州民营经济大市的具体市情,在全国首创建设营商环境检察办公室,研发涉企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42个,部署涉企专项监督行动38个,挽回经济损失9.08医院,有力促进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

  (三)创新监督机制,在机制升华中孵化“刚”之“翼”。

  一方面,要构建多元化线索发现机制,规范调查核实工作机制,构建“主动发现+多元移送+群众参与+科技赋能”的全链条线索发现体系,契合十五五规划“全面覆盖”的监督要求。提升监督核心效能,建立健全“标准统一、手段完备、保障有力、监督制约”的调查核实工作体系。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健全跟踪问效与闭环管理机制,确保监督落地见效,建立检察建议“制发—送达—整改—回访—评估—追责”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确保监督意见得到切实落实,体现十五五规划“实效导向”的要求。比如杭州市检察机关在检察建议送达后,及时与被监督对象沟通协调,督促其在固定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明确是否采纳检察建议、具体整改方案、整改措施、责任人员与完成时限,同时,探索检察建议与纪委、监委、行政机关等联动,对检察建议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强化监督保障,在资源配置中优化“刚”之“蕴”

  监督刚性的有效发挥,离不开坚实的保障体系作为支撑。十五五时期,必须聚焦检察监督实践中的保障短板,从队伍、科技、经费装备三大核心维度精准发力,构建“人才过硬、科技赋能、保障有力”的全方位支撑体系,为提升监督刚性筑牢根基。这既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执法司法效能”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衔接十五五规划“强化法治保障能力”目标的关键举措。比如,杭州市检察机关认为,检察监督刚性的核心在于“人”的专业能力,全力打造专业化复合型人才队伍,破解监督能力瓶颈,打破部门壁垒,建立跨部门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刑事检察业务骨干转岗充实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队伍,补齐薄弱领域人才短板;通过定向招录、专项选调、聘用制书记员等多种方式,重点引进具备行政法、环境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数据法等专业背景的人才,以及拥有会计、审计、环境损害鉴定、网络技术等专业资质的复合型人才,系统培育“领军人才—骨干人才—尖子人才—青年人才”专业人才梯队,5人获评全国、全省检察业务专家,优化“检察官教检察官”模式,升级“检察官教导团”2.0版本,深化打造基层子品牌,57人获全国、全省业务标兵、能手。比如,杭州市检察机关深化数字检察战略赋能,通过全国大数据法律监督研发创新基地建设和同步推进“涉外检察信息化项目试点”“数字赋能立案监督试点”两个大数据领域全国试点项目,打通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等的数据接口,接入资源2897项,在库数据325类15.8亿条,数据实时率达93.7%,应用率达90%以上,推动监督方式转型升级,构建了全国领先的一体化数字监督平台。

  (五)构建监督协同,在凝聚合力中强壮“刚”之“力”

  监督刚性的全面提升,绝非检察机关的“单打独斗”,而是需要立足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局,整合各类监督资源、打破监督壁垒、畅通协同渠道,形成“上下联动、内外协同、全域覆盖”的监督共同体。十五五时期,随着跨领域、跨区域、复合型执法司法问题日益凸显,更需强化系统观念,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协同监督格局,以协同之力破解监督难题、提升监督效能,为检察监督刚性提供强大外部支撑。一方面,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督。立足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局,加强检察机关与其他监督主体的协作配合,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比如杭州市检察机关深化法律监督与人大监督、政法委执法监督融合,构建“三位一体”监督协同体系,列入浙江省委“牵一发动全身”重点改革试点任务的关键实践,采用“两舱(仓)三中心”总体架构,统筹市、区(县)两级法治监督应用,实现全领域、全地域、全流程的数字法治监督。另一方面,畅通社会协同监督渠道,构建“检察机关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协同监督格局,提升监督刚性的社会支撑力。比如杭州市检察院持续建立群众参与监督的便捷渠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案件的听证、评议、回访评估等环节,通过检察开放日、线上直播、新媒体平台等方式,提升群众对法律监督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加强与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协作,发挥其在行业监管、专业咨询、线索提供等方面的作用,形成多方共同参与、有效协同的良好局面。(完)

  (作者:刘波,系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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