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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记者 陈畅 孙满桃 刁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从将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等危害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到进一步规制动物伤人、噪音扰民等社会热点问题;从完善涉及未成年人规定,到明确正当防卫合法性等,新修订的法律及时回应时代发展需求,切实承载民众殷切期待,为社会治安治理构建全新法治保障。
新法实施在即,光明网特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房保国,就该法修订后的亮点及意义,为公众进行详细解读。房保国认为,此次修订通过填补规则空白、优化处罚梯度、强化程序约束,构建了更为精细、前瞻且体现过罚相当的治安管理法律框架,为公安机关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提供了坚实依据。专访全文如下:
直面新兴挑战,高空抛物实行“行为即罚”
记者: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生显著变化,社会治安管理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为应对治安管理新情况新问题,本次修法主要修改了哪些方面?请您对亮点进行解读。另外,根据新修订的内容,哪些新型违法行为将会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
房保国: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系应对二十年来社会结构变迁与技术进步引发的新型治安风险的系统回应,核心在于织密法网、优化程序、平衡惩戒与教育,标志着我国社会治安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进阶。
修订直面新兴挑战,将一批具有普遍危害性却长期缺乏规制的行为纳入处罚范畴。公共安全领域,高空抛物实行“行为即罚”,只要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即可追责,无需待实际损害发生;无人机“黑飞”明确列为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设定清晰拘留处罚标准。人身权利保护方面,虐待被监护、看护的幼老病残人员、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以滋扰、纠缠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均被明确定性为违法。此外,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亦被增列为处罚对象,强化了对公序良俗的维护。
同时,确立认错认罚从宽制度,鼓励当事人主动认错认罚,提升执法效能。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修订调整了行政拘留适用条件,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规定可执行拘留,避免“一放了之”;并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矫治教育措施。此外,建立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扩大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彰显对当事人权益尤其是未成年人权益的深度保障。
总体而言,此次修订通过填补规则空白、前置治理端口、优化处罚梯度、强化程序约束,构建了更为精细、前瞻且体现过罚相当的治安管理法律框架,为公安机关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提供了坚实依据。
实现对执法权力的有效规制与公民权利的实质保障
记者: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执法,完善有关处罚程序,对人民警察出示人民警察证、“一人执法”具体情形等作出规定。您认为,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如何规范执法程序,更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房保国:程序正义乃实体正义之保障。本次修法的关键进展,在于通过精细化程序设计,实现对执法权力的有效规制与公民权利的实质保障,推动治安管理从 “权力导向” 向 “权利本位” 转型。其中,“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 的设立意义深远,彰显对违法者尤其是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法律关怀。该制度通过弱化 “标签效应”,避免单次过错对个人长远发展造成不必要阻碍,是法律惩罚功能与教育挽救功能的有机结合,凸显法治文明的进步。
执法过程的透明化与可追溯性得到显著强化。新法明确询问查证、当场检查、扣押等关键执法环节 “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此技术性规范实则构建了 “制度藩篱”,既利于固定证据、防范争议,更倒逼执法行为始终恪守法治轨道,有效遏制执法随意性。同时,明确人民警察执法时需出示 “人民警察证”,并严格限定 “一人执法” 的适用情形,这些细节规范让执法启动环节更具严肃性与规范性,进一步提升执法行为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正义方面实现重大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两项关键制度的创新上。一是法律极大地拓展了听证程序的适用界限,尤其针对那些未成年人案件,明晰了公安机关告知义务、听取意见的相关要求及不公开听证规则,切实保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且通过增强程序参与提升了处罚决定的公平性与可接受水平。二是正式实施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倡在特定情形下采用当事人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办法处理案件,采用了更具灵活性的执法手段,目标为在法律框架之内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收效,显示了过罚相当原则跟执法效率的有机契合。
上述程序性条款的综合引入,将执法权力的运行置于更严格的阳光监督与制度限制的环境里,要求执法者不只是成为违法行为的追究主体,更必须成为法治精神的忠诚践行者和公民权利的坚定捍卫者,其根本目的是让每一个执法环节都严谨又透明,使人民群众切实体悟到公平正义,以此夯实法治社会的基石。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非无条件豁免
记者:在未成年人矫治与保护方面,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哪些规定?这对现实有哪些指导意义?
房保国:此次修法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作出重点完善,核心要义在于从单纯 “宽宥” 转向 “惩戒与教育矫治并重”,构建起刚性与韧性兼具的治理体系,着力破解实践中 “小恶不惩、积重难返” 的难题。其一,法律审慎调整行政拘留执行标准: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若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初次违法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再一律免予行政拘留执行。该调整释放清晰信号: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非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无条件豁免,年龄不能成为肆意妄为的 “护身符”,有助于矫正 “法不责幼” 的错误认知,彰显法律威严。
更重要的是,新法着力填补“不罚”之后的治理真空。明确规定对于因年龄原因不予处罚或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必须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包括心理干预、社会观护、专门矫治教育在内的措施。这就改变了以往“一放了之”的简单化处理,将法律评价的终点从“是否处罚”延伸至“如何矫治”,推动干预措施前置,力求从根本上消除其行为倾向,这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实质化,是对未成年人未来发展的真正负责。
该法还将学生欺凌明确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并压实了学校的报告与处置责任。这意味着校园欺凌不再仅仅是校园内部纪律问题,而是受到法律规制的违法行为。这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强的公力救济途径,也为构建家校警联动的协同治理体系提供了法律抓手。此外,严惩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等行为,则体现了法律对侵蚀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的零容忍态度,致力于净化其生活空间。
综上所述,新法通过对惩戒梯度的精准拿捏、对矫治教育的强制衔接以及对特定危害行为的严厉打击,构建了“惩戒—矫治—保护”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范式。其指导意义在于,推动社会、学校、家庭形成合力,以法治方式为迷途少年指引正确方向,守护其健康成长。
新增正当防卫条款,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记者: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正当防卫方面作出规定,您认为这是出于哪些现实考虑?
房保国:新增的正当防卫条款,是本次修法回应社会关切、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治精神的关键一笔,其现实考量深刻,旨在破解长期困扰执法实践的“互殴”认定困境,为公民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提供清晰的法律预期和坚定的制度保障。过去,在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时,公民的合理反抗在执法实践中容易被简单定性为“互殴”,导致“谁受伤谁有理”“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结果,这不仅挫伤了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勇气,也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是非界限,甚至助长了不法气焰。
新法明确规定,为制止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不属于违法。这一规定,从立法上厘清了正当防卫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它引导执法者在处理此类冲突时,必须首先判断是否存在“不法侵害”、防卫行为是否“正在进行”、以及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非简单看结果论责任。这要求执法者具备更高的法律素养和事实辨析能力,从事后平复纠纷转向对事件起因和是非曲直的深入探查,从而实现更为精准的定性裁量。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公力救济并非万能,当公权力无法即时介入的紧急情形发生时,公民的正当防卫权成为维护个体安全与公共秩序的重要补充。法律对此予以明确认可,实质是鼓励公民在紧急状态下勇敢、理直气壮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这既是权利的自我防卫,更是正义的彰显。其有助于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与主人翁意识,凝聚 “邪不压正” 的社会共识,弘扬社会正气。
因此,正当防卫条款的入法不是技术性修补,而是法律价值导向的重要宣示与矫正。它使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相关规定紧密衔接,共同构筑起抵御不法侵害的严密法网。法律向公众明确:合法权利始终有坚实保障,绝不会让守法者在不法侵害面前缩手缩脚、心存顾虑。这对于营造风清气正、充满安全感的社会环境,具有深远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