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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出工伤,绝非“我不是东家不担责”
法官指出,企业在降低用工成本、灵活配置人力的同时,应防范工伤风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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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5年度工伤认定十大典型案例”,为工伤认定中的关键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司法答案。
工程被层层分包、挂靠经营,劳动者受伤后该向谁追责?上班期间去厕所不慎摔倒,算不算工伤?自称是在工作中受伤,却拿不出考勤记录和证人证言,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围绕这些现实中常见的、备受关注的工伤认定情形,日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5年度工伤认定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违法转分包、个人挂靠、劳务派遣、超龄劳动者、举证责任分配、如厕受伤等多类复杂情况,为工伤认定中的关键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司法答案,既给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的道路上提供清晰的指引,也给企业规范用工、防范风险敲响警钟。
焦点1 违法转包分包,工伤责任照担
“朋友介绍哪个工地有活干,我就去哪个工地,工资月结,按天计算。”在工地受伤后,黎某一度不知道该向谁主张工伤赔偿。
2022年4月2日,珠海某公司和邓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邓某个人承包某空调配电工程劳务分包工作。2022年4月13日至29日期间,邓某聘请黎某在上述项目工地工作。黎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医院诊断为拇指骨折。
随后,黎某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人社部门认定,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属于工伤,并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此,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公司主张,黎某并非由公司直接聘用,而是由包工头邓某个人雇佣,劳务报酬亦由邓某个人支付。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珠海中院审理认为,用工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过程中因工伤亡的,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在违法转包、分包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办案法官指出,本案中,公司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邓某,并由邓某实际招用黎某在项目工地施工。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该公司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焦点2 用工形式可多样,责任主体别模糊
《工人日报》记者了解到,珠海中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还涵盖了上班期间如厕受伤、个人挂靠经营、劳务派遣等多种用工场景,从不同侧面厘清了工伤认定的适用边界。
在“上班期间因解决合理生理需要受伤”的案例中,珠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财务文员许某打包午饭回到工位准备加班,在去洗手间途中晕倒受伤。该网络科技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许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许某受到的事故为工伤。网络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办案法官认为,许某在工作时间前往卫生间,虽并非直接履行具体工作职责,但属于维持正常工作状态的必要行为,应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许某在此合理时空内突发晕倒受伤,与工作环境紧密关联,符合工伤认定的‘工作原因’内核。”法官表示,用人单位若主张伤害系个人疾病等非工伤原因,须承担举证责任,未能证明则须承担不利后果。
企业允许他人“借名”经营绝非规避责任的“挡箭牌”,一旦发生工伤,被挂靠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个人挂靠单位对外经营”的案件中,某物流公司与毛某签署《车辆服务合同》,约定由毛某出资购车,车辆以该物流公司名义注册登记,毛某自主经营、自行聘请人员,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其后,毛某招聘卢某担任司机,负责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卢某在卸货过程中,不慎被掉落的钢管砸伤。人社部门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该案诉至法院后,珠海中院审理认为,个人以企业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其聘用人员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应当由被挂靠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毛某存在挂靠经营情形,卢某系其聘用人员,在卸货作业中因工受伤,某物流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法官表示,综合多个案例可以看到,无论是违法转包、个人挂靠,还是工作过程中的合理延伸行为,法院在审理中更加注重劳动者实际工作状态与用工风险承担的合理归属,防止通过用工形式“外包化”“名义化”将风险层层转移。用工形式可以多样,但责任主体不能模糊。企业在降低用工成本、灵活配置人力的同时,更应依法规范用工管理,防范因违法分包、挂靠经营、管理缺位等问题引发的工伤风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焦点3 及时固定证据,工伤更易获认定
“我受伤时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并且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工伤?”在收到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时,唐某感到困惑。
唐某称,自己于2024年4月10日上午11时左右,在公司车间与同事抬运变压器架子过程中不慎受伤,4月16日就医并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果为胸部损伤、肋骨骨折,5月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没有提供现场证人证言和当日考勤记录。
而后,人社部门开展调查。唐某所称与其一同抬架子的李某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唐某当日确有上班,但并不清楚其是否受伤,也记不起当天是否曾与其一同抬运变压器架子。经调查核实,当地人社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唐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人社部门在答辩中表示,唐某主张其在工作中受伤,但未能提供现场证人证言、考勤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调查还显示,唐某在其所称受伤后的一周内仍正常出勤,其间亦未向用人单位或同事报告发生过工作安全事故或受伤情况,相关同事亦未确认其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综合现有证据,唐某未能证明其是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珠海中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唐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未能完成“因工受伤”的初步举证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人社部门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法官提醒,职工申请工伤时尽可能提交符合工伤的证据材料。发生事故伤害后第一时间向单位主管工作人员报告,及时向身边的工友告知及固定受伤证据,及时就医并保存好疾病诊断证明,切勿拖延时间。另外也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起工伤申请,并提供受伤时间、原因、场所、在场人员证明等相关材料。(记者 刘友婷)
来源:《工人日报》(2025年12月18日 0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