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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飞的雪预示着年关将至,也让冬季不止于凛冽的寒风,更暗藏着“滑倒摔伤”“天降冰柱”等风险。员工上班期间外出跑业务,因下雪结冰滑倒受伤,造成骨折,是否属于工伤?让我们通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网友解答。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公司员工,某日雪后,上班期间外出跑业务,因下雪结冰滑倒受伤,造成左侧桡骨小头骨折。之后,李某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向某公司送达。某公司不服,向市人社局提出复议。之后市人社局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工伤认定。
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上班期间因工滑到摔伤,应当属于工伤,人社局认定具有依据,最终,驳回了某公司的请求。
法官释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是对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的延伸保护,核心是保障职工因用人单位指派外出执行工作任务期间的劳动安全。它不局限于固定工作场所,只要是因工外出的合理范畴,且伤害和工作相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就可认定工伤,且认定时不强调责任划分,除非是职工个人无关活动导致伤害。该案中,李某系在履行工作任务期间滑倒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然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因自身原因发生滑到摔伤,则并不构成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该规定对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标准进行了限定,一是要非本人主要责任,另一个是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自身原因滑到显然不符合该两个条件。
(作者:北京朝阳法院 查娜 杨琪琛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