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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12月8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效应,统一裁判规则,做好物业纠纷矛盾预防化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五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在发布的“某物业公司诉徐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明确,业主不得以设计不合理等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案情显示,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建设单位依法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开始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徐某某系案涉小区业主,因其未按时支付自2019年5月至2022年12月的物业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某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徐某某以其房屋厨房设计不合理、排烟倒灌等问题为由辩称不应交纳物业费。
审理法院认为,该案中,厨房设计不属于物业服务人应承担的义务,厨房设计不合理、排烟倒灌等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履行瑕疵问题,与案涉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责任主体并不相同,徐某某主张厨房设计不合理所致损失亦与某物业公司并无关联,其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抗辩主张不应支付物业费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徐某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2019年5月至2022年12月的物业费4500余元。
最高法认为,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源于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主要包括维修养护、秩序维护、安全保护、制止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等义务。一般而言,房屋专有部分的质量、设计等问题不属于物业服务人应担责的义务范围。业主以设计不合理等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或者主张以维修费用抵销物业费的,不能得到支持。
最高法表示,此案判决有助于厘清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引导业主正确区分责任主体,依法依规理性维权,妥善平衡物业服务合同各方合法利益。
